頒布時間:2005-09-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會議決定,批準《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由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
?。?005年7月22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洛浦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創(chuàng)造良好的人居環(huán)境,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洛浦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經(jīng)城市總體規(guī)劃劃定的洛河兩岸用于改善區(qū)域性生態(tài)環(huán)境以及供公眾休憩、觀賞的公共綠地和河道水面。
洛河上游西南環(huán)高速公路大橋以東至洛河下游二廣高速公路大橋以西為公園規(guī)劃控制區(qū)。公園堤腳線向外五十米為公園絕對控制區(qū),五十米至一百米為公園相對控制區(qū)。
第三條 公園及公園周邊控制區(qū)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公園的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免費游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六條 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水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在公園絕對控制區(qū)內禁止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各種設施。
在公園相對控制區(qū)內進行建設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進行建設的,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xié)調。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公園控制區(qū)內已建成的與公園景觀不相協(xié)調的建筑物,應當按照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條 在公園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配套設施項目應當符合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充分考慮公園的文化內涵和城市功能。項目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須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報批準。
對公園景觀或者功能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其設計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必要時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經(jīng)批準的設計方案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施工現(xiàn)場應當設置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并采用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安全。
第十條 公園的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公園綠化應當科學合理地配置植物,注重物種的多樣化發(fā)展和保護,體現(xiàn)生態(tài)效果,綠化用地的比例不少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公園的公共設施應當突出文化內涵,注重藝術和景觀效果。
第十一條 公園的出入口應當設置公園簡介、游園示意圖、游園須知和游園指引牌。公園內的各類牌卡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文字圖形規(guī)范。損壞、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須與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適應。出入口外應當設置停車場和自行車存放處。
非主要出入口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并根據(jù)需要設立隔離樁或者圍欄。
第十二條 公園內的水、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網(wǎng)設施應當隱蔽鋪設,不得破壞景觀,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
第十三條 公園設置的游樂、健身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規(guī)模、景觀相適應。
在公園的主要園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 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用地或者規(guī)劃確定的公園建設用地的,應當征求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guī)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jīng)批準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地補償費。
第三章 園容與保護
第十五條 公園園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新、整潔、美觀;
(二)綠化植被長勢良好;
?。ㄈ┙ㄖ?、構筑物外觀完好;
?。ㄋ模┰O施完好;
?。ㄎ澹o外露垃圾、無積水、無污物;
?。╅T前廣場暢通、平整、潔凈。
第十六條 公園服務人員應當佩帶標志,遵守服務規(guī)范。在公園從事商業(yè)導游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導游資格。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操作規(guī)程,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資格要求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七條 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當做到:
?。ㄒ唬┌踩芾碇贫冉∪?,大型展覽、節(jié)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健身設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ǘ┞鋵嵎阑稹⒎姥?、防滑坡、防塌方的安全措施;
?。ㄈ┖侠碓O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及排水設施;
?。ㄋ模└黝愒O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安全使用;道路及時修繕,保持安全暢通;
?。ㄎ澹┯螛讽椖繎敯凑諊矣嘘P規(guī)定檢查合格,各類游樂項目必須公開安全須知。
第十八條 公園的病蟲害防治應當以生物防治為主,減少藥物用量,采取措施保護土壤和大氣環(huán)境,降低對動植物的危害。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以及傾倒雜物、垃圾等廢棄物。
公園及周邊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影響游人游覽的噪聲排放,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
第四章 游園與管理
第二十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jīng)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園內。經(jīng)批準進入公園的車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活動。
需要在公園內組織大型群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和相應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在公園內組織活動,應當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影響游客的正常游園和參觀,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huán)境質量。需搭建舞臺、展臺等臨時建筑設施的,不得影響游客游覽?;顒咏Y束后,主辦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恢復原狀。造成樹木、草坪、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三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物,保護環(huán)境,遵守游園須知及公園有關管理規(guī)定,聽從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不得妨礙他人游覽和休憩。
第二十四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y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以及隨地吐痰、便溺;
?。ǘ┡侍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
?。ㄈ┐蛄R吵鬧,酗酒,影響他人游園;
?。ㄋ模┛謬槨⒉蹲胶蛡B雀等動物;
?。ㄎ澹y犬進入公園;
?。┡罉洌瑩p壞植物,采摘花、果,踐踏草坪;
(七)在設施、樹木、雕塑上涂、寫、刻、畫、張貼和懸掛重物;
?。ò耍y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ň牛c燃篝火、燒烤、宿營,焚燒落葉、荒草、垃圾;
(十)擅自擺攤設點、張掛廣告、兜售物品。
第五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轄范圍負責公園內河道水面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園河道水面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及時維修、養(yǎng)護,確保正常使用。
河道水面工程的運行服從市防汛指揮部的統(tǒng)一調度。
河道水面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橡膠壩上下游劃定禁區(qū),并設置禁令標志。在河道水面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段,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河道水面管理單位應當保持水面干凈衛(wèi)生,及時打撈漂浮物。
第二十七條 在公園河道水面管理范圍內,嚴格控制經(jīng)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公園河道水面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申報批準。
第二十九條 公園河道水面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雌谠趦砂兜谭乐g行洪區(qū)域內逗留、玩耍;
?。ǘ┙ㄔO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動;
?。ㄈ┡欧盼鬯耙磺杏绊懰w水質的有害物質;
?。ㄋ模┣逑囱b儲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
?。ㄎ澹﹣y搭窩棚及其他設施;
?。┓枪ぷ魅藛T及船只進入禁區(qū);
?。ㄆ撸┢鳌⒂斡?;
?。ò耍┤加痛簧米赃M入水面;
?。ň牛╇娋W(wǎng)捕魚、炸藥炸魚、藥物毒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各自職責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ㄒ唬┻`反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公園內或者控制區(qū)內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土建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處以罰款;
?。ǘ┻`反第九條規(guī)定,未設置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以及破壞公園景觀、設施,影響游人游覽安全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傾倒垃圾、雜物等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理,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車輛未經(jīng)同意進入公園或者經(jīng)同意進入公園的車輛車速超過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擅自在公園內組織大型群眾活動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反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清理或者賠償;拒不改正、清理或者賠償?shù)模瑢Φ冢ㄒ唬?、(二)、(三)、(四)項行為,處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第(五)、(六)、(七)項行為,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第(九)、(十)項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各項規(guī)定,責令改正,可以
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園林、水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辉O置或者不按照規(guī)劃設置游園示意圖、游園須知、游園指引牌、警示牌等游園標識、標牌的;
?。ǘ┎灰婪男蟹ǘǖ膶徟氊煹?;
?。ㄈβ氊煼秶鷥鹊呐e報、投訴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四)不履行法定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造成園容臟、亂、差或者游園秩序混亂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員傷亡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