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1-10-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三章 仲裁管轄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處理城鎮(zhèn)房地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鎮(zhèn)(工礦)建成區(qū)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申請房地產糾紛仲裁,實行自愿原則。當事人應當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
第四條 市、縣、區(qū)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zhèn)房地產糾紛的仲裁組織。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房地產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房地產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房地產糾紛,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第八條 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有權陳述和辯論。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九條 市、縣、區(qū)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房管、城建、土地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縣、區(qū)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書記員,可以根據需要,聘任兼職仲裁員。
仲裁人員應當由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辦事公正,具有法律知識、房地產管理專業(yè)知識和辦案能力的人擔任。
仲裁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房地產糾紛,應由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進行。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參加仲裁的,由本人擔任首席仲裁員。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可以由仲裁員一人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當如實筆錄。
重大、疑難案件,仲裁庭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仲裁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仲裁庭,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書記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首席仲裁員、仲裁員的回避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乇艿臎Q定,應當在提出申請的三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 仲裁管轄
第十四條 市、縣、區(qū)房地產仲裁委員會受理房地產所在行政區(qū)域的下列案件:
?。ㄒ唬┮蚍慨a買賣、租賃、典當回贖、交換、贈與、使用、分割、動遷、回遷、侵占等引起的糾紛;
?。ǘ┮蚴褂梅课莞綄偻ピ?、場地發(fā)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ㄈ┮蚴褂梅课莸母綄倜娣e、共用設施等發(fā)生的糾紛。
第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ㄒ唬┤嗣穹ㄔ阂呀涋k結或受理的案件;
(二)房屋所有權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政府確認的房地產糾紛;
?。ㄈ╇x婚、繼承涉及的房地產糾紛;
?。ㄋ模C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內部分房糾紛;
?。ㄎ澹┥嫱夥康禺a糾紛。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六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
?。ǘ┥暝V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ㄈ┯忻鞔_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范圍。
第十七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也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主持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
第十八條 申訴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請仲裁書和有關證據,并按被訴人數提交申請仲裁書副本。申請仲裁書應當按仲裁委員會的規(guī)定填寫。
書寫申請仲裁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訴,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訴,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在五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在五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仲裁書副本或復制的口訴筆錄送達被訴人。
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人員確定后,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被訴人接到申請仲裁書副本或口訴筆錄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到仲裁委員會作口頭答辯;不應訴,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采取停拆、停建等財產保全措施的,由仲裁委員會主持當事人達成保全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蝗嗣穹ㄔ翰枚ā?/p>
當事人申請保全,必須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xié)助取證。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必須保密。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進行現(xiàn)場勘察,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協(xié)助。勘察筆錄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結論,并由參加人員簽名。
對證據進行技術鑒定,由仲裁委員會依法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受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及標準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首先進行調解。
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調解達成協(xié)議,應當是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xié)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裁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開庭處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經兩次書面通知,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做缺席仲裁。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
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裁決的案件,應當制作裁決書,由仲裁人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二)案由、申訴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ㄈ┎脹Q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ㄋ模┎脹Q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ㄎ澹┎环脹Q的起訴期限和起訴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從立案之日起,一般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結案;重大、疑難案件,在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的,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無異議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訴;如被訴人提出異議,應當繼續(xù)仲裁。
第三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屬于仲裁管轄范圍的,應當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由主任委員主持仲裁委員會作出重新處理的決定。
重新處理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執(zhí)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仲裁秩序。擾亂仲裁秩序,阻礙仲裁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申訴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預交仲裁受理費。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仲裁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分擔。經裁決的案件,仲裁費用由敗訴人負擔或由仲裁委員會按當事人過錯責任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重新處理的案件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當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仲裁費用。
仲裁收費標準按省批準的《洛陽市城鎮(zhèn)房地產仲裁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洛陽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