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88-12-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使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根據(jù)憲法、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三條 每個未成年人對自己的各項合法權益都有自我保護和請求保護的權利。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特點,堅持教育、培養(yǎng)、保護、矯治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六條 省、市(地區(qū))、縣(區(qū)、縣級市)、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指導下,協(xié)調和推動本地區(qū)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七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青團組織。
第八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ㄒ唬┬麄鳌⒇瀼貒矣嘘P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ǘ┍O(jiān)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ㄈ┲贫ūWo未成年人的措施;
?。ㄋ模覚C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協(xié)調;
?。ㄎ澹ξ闯赡耆吮Wo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工作經驗;
?。┙邮?、轉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或申訴,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
?。ㄆ撸┢渌嘘P工作。
第九條 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于幫助經濟上有困難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資助未成年人的文化、科技、體育、娛樂活動及其它事宜,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自愿捐助未成年人保護基金。
保護基金的籌措、管理及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領導所屬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加強對本轄區(qū)中、小學校工作的領導,特別要加強學生的學籍管理,對學校的校舍和設備等情況要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應向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做好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逐步改善學校的教學條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經費。
第十三條 教育主管等部門應加強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等特殊教育的領導工作,并注意盲、聾、啞、弱智和工讀等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yǎng)。
有關部門對舉辦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和協(xié)助。
第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加強中、小學校校舍、設備和場地的管理,禁止使用危險校舍和不安全的設備,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挪用學校的校舍、設備和場地。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加強中、小學校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對擾亂學校教學秩序,侮辱、毆打師生員工的,應及時查處。
第十六條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中、小學校附近營業(yè)性活動的管理工作,禁止在學校門口擺攤設點,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對逃避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進行教育,并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送其返校就讀。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會應監(jiān)督、檢查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國家勞動保護法規(guī)中關于未成年人就業(yè)和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童工。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作好本轄區(qū)已接受義務教育,尚不到就業(yè)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組織工作,有關部門要積極協(xié)助對他們進行各種技術培訓和職業(yè)教育。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應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設立或擴大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對無依無靠又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和教育,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給予協(xié)助。
第二十一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積極組織和鼓勵各種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藝作品的創(chuàng)作、編輯、出版、發(fā)行和演出。
各種文化和文藝活動場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未成年人提供方便和優(yōu)惠。
青少年活動場所應主要用于青少年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二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圖書、報刊、影視音像、戲劇、音樂、美術等文化作品的審查制度。 對不宜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藝作品和文藝活動,應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放映、復制和傳播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和音像等制品。
禁止讓未成年人進行殘忍、恐怖等摧殘其身心健康的表演。
營業(yè)性舞廳、酒吧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
一切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對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和行為應勸阻、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共青團、婦聯(lián)等群眾組織應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任何公民發(fā)現(xiàn)夜不歸宿、流浪在外的未成年人,可以詢問、幫助,并應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街道辦事處或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制止,并應及時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有關部門舉報。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認真調查處理。對無管轄權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案件,應及時查處。
拐賣未成年人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和解救被拐賣未成年人的工作,有關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積極協(xié)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
第四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貫徹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端正辦學方向,防止片面追求升學率。在進行文化教育的同時,要重視學生的道德、思想、紀律、法制、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鍛煉,使學生得到全面發(fā)展。
政法部門應協(xié)助學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休息、文娛、體育和課外活動時間,組織學生參加文娛、體育、科技、勞動等有意義的活動,不得使學生的學習負擔過重。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對學生進行生活指導,教育學生不飲酒、不吸煙、不早戀、不賭博、不打架斗毆;對有上述行為的,應配合家庭進行教育。
學校應適時對學生進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中的孤兒和殘疾者,應采取保護措施,幫助他們克服學習、生活中的困難,并教育其他學生尊重幫助他們。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后進的學生應耐心幫助教育,不得歧視;不得對學生進行罰款;無正當理由不得勒令學生退學。
教師不得侮辱、體罰學生,不得隨意中斷學生上課。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家長會和家訪制度。教師應與家長保持密切聯(lián)系,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并協(xié)助家長進行家庭教育。學生家長應支持學校和教師的工作。
第五章 家庭保護
第三十三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必須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要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正確的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不應溺愛、遷就、放任不管或辱罵、體罰。
第三十五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關注未成年人的青春期生理、心理變化,并及時給予指導;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有早戀現(xiàn)象的,應予勸阻。
第三十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期間,不得無故讓其中途退學。
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對其批評教育,并送其返校就讀。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對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矯正:
?。ㄒ唬╅喿x淫穢讀物或收聽、收看淫穢錄音、錄像的;
?。ǘ﹨⒓臃饨孕呕顒拥模?/p>
(三)打架斗毆、賭博、夜不歸宿或流浪在外的。
第三十八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在沒有監(jiān)護措施的情況下,讓未成年人分戶獨居。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或死亡的,父母有殘疾或被判刑、勞動教養(yǎng)的,當?shù)卣嘘P部門、居(村)民委員會應督促其他監(jiān)護人作好對他們的保護和教育工作。
第六章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做到:
(一)勤奮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法律等知識和勞動技能;
?。ǘ┳鎳?、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ㄈ┳袷胤?,遵守紀律,遵守社會主義道德,敢于同一切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ㄋ模┳鹬亟處煛⒆鹄蠍塾?、謙虛誠實、團結互助;
?。ㄎ澹┓e極參加體育鍛煉,增強身體素質。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抵制。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對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控告、申訴;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推諉、延誤。
第七章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矯治和保護
第四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由專人承辦,人民法院應組成專門的合議庭審理。
第四十四條 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應嚴格依法辦事,并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方法進行訊(詢)問、審查和審理,注意保護其自尊心。
第四十五條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拘留、收容審查、勞動教養(yǎng)和勞動改造的未成年人,應同成年人分開,實行分押分管。
第四十六條 十二周歲以上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需送工讀學校就讀的,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設區(qū)的市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積極舉辦和辦好工讀學校,其它市也可以興辦工讀學校。
工讀學校應堅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學育人、造就人才”的方針,結合學生的思想實際、文化程度、接受教育的表現(xiàn),進行道德品質、法制紀律、文化知識教育和職業(yè)技術培訓。
第四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違法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送勞動教養(yǎng)所勞動教養(yǎng);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送少年犯管教所。
勞動教養(yǎng)所、少年犯管教所應堅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組織他們學習政治、法律、文化、技術知識和參加勞動。
第四十八條 工讀學校、勞動教養(yǎng)所和少年犯管教所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做好他們的思想轉化工作。
第五十條 工讀學校學生畢業(yè)后,可以升學、參軍或就業(yè)。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的安置教育,按《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保護未成年人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尚不夠行政處罰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犯未成年人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作如下處理:
(一)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經費的,侵占、挪用校舍、設備和場地的,侮辱、毆打師生員工的,擾亂教學秩序的,侮辱、體罰學生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處理。
(二)使用童工的,責令立即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三)故意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放映、復制和傳播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等制品的,文化、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沒收其非法物品及非法所得,并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治安處罰。
(四)營業(yè)性舞廳、酒吧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入內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ㄎ澹┳屛闯赡耆诉M行殘忍、恐怖等摧殘其身心健康表演的,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制止,并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治安處罰。
?。└蓴_、阻礙解救被拐賣未成年人工作的,給予治安處罰。
第五十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根據(jù)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時,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罰沒財物繳地方財政。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本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按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9年6月1日起試行。
198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