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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時間:1997-05-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第一款第(六)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部門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部門處罰?!?/p>

  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guān)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guān)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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