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3-07-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省引進外資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中外投資者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有形資產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三來一補”項目中外方投入的設備等作價出資的資產。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管理全省范圍的外商投資有形資產鑒定工作,并可指定河南商檢資產評估事務機構或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具體負責外商投資有形資產的鑒定和咨詢工作。
外經、計劃、財政等部門應依照各自的職責,與商檢部門密切配合,協(xié)助做好外商投資有形資產的鑒定工作。
第四條 對外方作價出資的或由外方代購的設備及其他有形資產,應當在協(xié)議、合同中訂明由當?shù)厣虣z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和價值鑒定的條款。 在簽訂設備購買合同前,中方投資者應就投資設備的質量檢驗條款和價值鑒定條款,到商檢機構等有關單位進行咨詢。
第五條 外方作價出資的有形資產到貨后,有關企業(yè)的收貨人應在國家商檢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厣虣z機構申請品種、數(shù)量、質量和價值鑒定。
第六條 商檢機構應對外商投資有形資產進行下列鑒定:
?。ㄒ唬τ行钨Y產的現(xiàn)有價值進行鑒定;
?。ǘτ行钨Y產的損失情況進行鑒定;
?。ㄈτ行钨Y產中設備的品名、型號、質量、數(shù)量、規(guī)格、商標、新舊程度及制造國別等進行鑒定;
?。ㄋ模τ行钨Y產有關的其他方面進行鑒定。
第七條 有形資產損失鑒定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b定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的原因、程度及其剩余價值;
(二)鑒定因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事故擴大所采取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所需的費用;
?。ㄈ┳C明災害、事故發(fā)生后,為清理現(xiàn)場和整理財產所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費用。
第八條 申請外商投資有形資產的價值鑒定或損失鑒定時,申請人應提供與資產的價值或損失有關的情況、報告、單據(jù)、清單、帳冊及其他必要的資料。申請品種、質量、數(shù)量鑒定時,申請人應提供與機器設備有關的清單、單證等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外商投資有形資產損失鑒定時,應保持受損資產狀況,對易擴大損失的資產,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十條 商檢機構鑒定人員應遵循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獨立鑒定的原則,按照有關規(guī)則和標準,參照當時國際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價格進行鑒定,并在索賠有效期限內簽發(fā)鑒定證書。價值鑒定結果與申報價值不符時,以鑒定結果為準,并以此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jù)。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將商檢價值鑒定證書作為驗資的依據(jù)之一。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如實申報有形資產,隱瞞資產的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資料的,商檢機構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商檢機構及其指定具備鑒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對鑒定結果以及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情況負責保密,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鑒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上級機構應按法定時限做出復驗結論。
第十四條 商檢機構及其指定具備鑒定條件的評估機構應提高工作效率,制訂方便申請人的制度,完善服務措施,做到及時受理咨詢和鑒定,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辦理咨詢、資產鑒定,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鑒定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鑒定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外商獨資企業(yè)作價投入的作為注冊資本的設備,其價值鑒定適用本辦法。
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鑒定范圍有新的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