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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行政復議聽證辦法

頒布時間:2008-12-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審查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辦理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下稱法制工作機構)直接聽取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就案件事實、證據、依據等問題所作的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審理方式。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制工作機構以聽證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行政復議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聽證:

 ?。ㄒ唬κ聦嵳J定存在重大爭議的;

 ?。ǘ┌盖橐呻y、復雜的;

 ?。ㄈ唧w行政行為依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重大爭議的;

  (四)可能影響申請人重大權益的;

 ?。ㄎ澹┍簧暾埲藘H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但未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說明的;

 ?。┢渌枰M織聽證的。

  第五條  法制工作機構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決定案件是否聽證。

  申請人、第三人申請聽證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決定。

  第六條  聽證堅持公正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履行舉證責任,對所提供的證據、依據進行說明。

  第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決定聽證的,設主持人一名,相關工作人員一至二名,組成審理組,進行聽證。

  第九條  主持人負責組織和主持行政復議聽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Q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ǘ┙M織和主持聽證會;

 ?。ㄈQ定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會;

 ?。ㄋ模┰儐柭犠C參加人;

  (五)決定聽證會的中止;

 ?。┚S護聽證會紀律,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人員予以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出;

 ?。ㄆ撸┢渌芍鞒秩诵惺沟穆氊?。

  第十條  行政復議聽證當事人是指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復議聽證通知要求參加聽證。

  一方當事人為五名以上的,應當推舉一至三名代表參加聽證。

  第十一條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應當參加聽證會并接受調查、詢問。當事人提出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參加聽證會的,審理組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調查,并征求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意見。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在工作期間參加聽證會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并視其為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被申請人在答復中未提供證據和依據的,無正當理由又不參加聽證的,應當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J為主持人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ǘ┊斒氯丝梢杂H自參加聽證,也可以經主持人批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三)查閱對方提交的材料;

 ?。ㄋ模┰诼犠C過程中陳述案件事實和理由;

 ?。ㄎ澹┚桶讣幾h焦點進行質證、辯論;

 ?。┖藢β犠C筆錄;

 ?。ㄆ撸┮婪ㄏ碛械钠渌麢嗬?/p>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磿r參加聽證;

 ?。ǘ┤鐚嵒卮鹩嘘P詢問;

 ?。ㄈ┪唇浿鞒秩伺鷾什坏弥型就顺雎犠C會;

 ?。ㄋ模┳袷芈犠C會紀律。

  第十五條  主持人的回避,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法制工作機構在舉行聽證會的五日前,應當向聽證參加人書面告知以下內容:

 ?。ㄒ唬┞犠C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案由;

 ?。ㄈ┡e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ㄋ模┲鞒秩说男彰?;

  (五)其他內容。

  行政復議案件復雜或者證據材料較多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提前閱卷并提供閱卷場所。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泦T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及到場情況;

 ?。ǘ泦T宣讀聽證紀律;

 ?。ㄈ┲鞒秩诵及赣珊吐犠C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ㄋ模┬悸犠C會開始;

 ?。ㄎ澹┥暾埲颂岢鲂姓妥h請求、陳述理由,并舉證;

  (六)被申請人陳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舉證;

 ?。ㄆ撸┑谌藚⒓勇犠C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并舉證;

 ?。ò耍┥暾埲?、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ň牛┲鞒秩藢π枰槊鞯膯栴}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ㄊ┲鞒秩诵悸犠C結束后,主持人、記錄人、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參加人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ㄒ唬┪唇浡犠C主持人允許不得隨便發(fā)言、提問;

 ?。ǘ┪唇浡犠C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ㄈ┎坏霉恼啤⑿鷩W、吵鬧或者有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ㄋ模┞犠C時不隨意走動或離場;

 ?。ㄎ澹┞犠C時禁止吸煙,禁止隨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訊工具;

 ?。┊斒氯岁愂鍪聦?、答辯問題,必須做到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有攻擊性語言。

  違反聽證紀律的,由聽證主持人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給予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退出聽證。

  第十九條  證人作證時,主持人應當核對證人身份,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證人不得旁聽聽證會。

  兩名以上證人到會作證的,應當分別作證,需要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第二十條  證人應當如實作證,接受有關詢問。證人到會后,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向證人發(fā)問。

  證人作證后,主持人應當詢問其他當事人對證言有無異議。

  其他當事人經主持人允許可以向證人發(fā)問。

  第二十一條  經主持人允許,鑒定人、勘驗人可以到會說明情況,接受詢問。

  對于到會的鑒定人、勘驗人,主持人應當核對其身份以及與當事人及案件的關系,并告知鑒定人、勘驗人如實說明情況的法定義務和作虛假說明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聽證筆錄及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法制工作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并向各有關當事人發(fā)送《行政復議聽證中止通知書》:

 ?。ㄒ唬┊斒氯艘蛘斒掠刹荒軈⒓勇犠C的;

 ?。ǘ┊斒氯松暾埢乇艿模攬鰶Q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ㄈ┊斒氯怂劳龌蛘呓馍?,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ㄋ模┬枰ㄖ碌淖C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ㄎ澹┢渌麘斨兄孤犠C的情形。

  當事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三日前向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并提交證明正當事由存在的證據,是否中止,由主持人決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主持人可以決定恢復聽證。

  第二十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舉行行政復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行政復議聽證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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