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專業(yè)科研所體制改革的幾項規(guī)定

頒布時間:1984-05-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實行所長負責制

  科研所在進行整頓的基礎上,實行所長委派制或選舉制,報上級批準,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不稱職或嚴重失職、瀆職的,經上級考核批準可隨時罷免。所長有決定人事、業(yè)務、財務等方面的權力,對本所的科研業(yè)務工作負有全責。副所長、室主任由所長提名、任命,不稱職的可隨時撤換。

  所長根據本所需要,向上級提出需調入的科技人員名單。調入特需的科技人才,人事部門應當允許,并給以支持。所長有權拒絕接受上級部門派來的不適宜搞科研的職工。

  所長有權根據科技人員的科研成績和水平,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晉升或撤銷其技術職稱的建議。

  二、鼓勵科技人員合理流動

  研究所有權聘請外單位科技人員進行合作研究、咨詢服務或兼職、擔任顧問等。還可根據需要短期或長期聘用退休工程技術人員和自學成才者,雙方簽訂合同,不需要時可予辭退。對不適宜搞科研的人員,根據所長的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調出另行分配工作,或由所組織科研性生產及社會服務。今后研究所需要的工人,主要用合同工、臨時工、少用固定工。

  三、對以應用、開發(fā)研究為主的研究所,逐步改事業(yè)費開支為下達科研任務有償合同制

  國家和主管部門對科研所的投資(包括原事業(yè)費和科技三項費用)與科研任務直接掛鉤,科研所承擔上級下達的科研項目,由下達任務的部門按合同撥付科研經費,并實行有償或部分有償使用。按合同完成任務的,給予合理報酬,超額完成的有獎,完不成任務的受罰。

  科研所的研究課題及各種技術服務項目,一般應層層承包到研究室、研究組和科技人員個人,嚴格實行以承包為主的責任制。

  對社會確實需要的研究周期較長以及應用理論等方面的研究課題,按既定任務完成的,允許從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

  進行這種改革的科研所逐步實行企業(yè)經營,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建立起自己的科研基金。

  對農、醫(yī)方面一些社會效益大、經濟收入少的研究所以及基礎理論研究課題,通過科研基金的形式,按合同項目撥款或資助。

  四、擴大科技服務范圍、廣辟資金來源

  科研所在保證完成國家和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可廣泛承攬外行業(yè)、外部門、外地區(qū)以及外省市的科研項目。科研成果屬國家所有,首先保證本行業(yè)、本地區(qū)、本部門使用,也允許向外行業(yè)、外部門、外地區(qū)和外省市有償轉讓。要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咨詢服務。通過成果轉讓、課題承包、成果推廣后的經濟效益提成、銷售中試科研產品、咨詢服務等多種渠道取得經濟收入。

  科研所應歡迎其他單位或個人,包括本所職工、社會名流、學者教授以及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的投資或援助,雙方簽訂互利互惠契約或合同。

  科研所可與廠礦企業(yè)、農村建立科研生產聯(lián)合體;可以辦衛(wèi)星廠,進行新產品中間試驗或生產,實行利潤分成。

  五、擴大科研所的分配自主權

  科研所實行職務津貼。有權給貢獻突出的職工升級或向上浮動工資,也有權對長期完不成任務的職工降級或向下浮動工資。

  獎金總額不再按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控制,應隨科研所成績大小和收入多少浮動,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停止使用綜合獎,根據各研究室、組和個人承包任務完成情況、貢獻大小發(fā)放獎金。

  六、國家和主管部門對進行改革的科研所實行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為了保證科研所能夠休養(yǎng)生息,增殖實力,不劃撥事業(yè)費的,五年內收入不征所得稅;劃撥事業(yè)費的,年純生產性收入在十萬元以下的,五年內不征所得稅,超過部分依率計征。上級主管部門不提取他們的收入,其純收入留給研究所,主要用于改善研究手段和辦所條件,積累科研資金,并可按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銀行要為研究所提供優(yōu)惠貸款。大學畢業(yè)生的分配要優(yōu)先照顧研究所的需要。

  鑒于目前研究所物質技術條件較差,缺乏中間試驗手段,國家對研究所的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的投資在三、五年內應逐步適當增加,不能因改革科研體制和經費使用辦法,而削減投資。

  計劃、經濟、財政、勞動人事等部門,要大力支持改革試驗。

  198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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