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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

頒布時間:1990-06-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

 ?。?990年6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條 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得破壞民族團結。

  第五條 本自治區(qū)的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縣(含縣級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和集會地點跨兩個以上縣(含縣級市)、市轄區(qū)的,主管機關為所跨縣(含縣級市)、市轄區(qū)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六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有關規(guī)定不需申請的除外。

  第七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法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申請書。以信件、電報、電話、傳真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請的,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書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及其他宣傳品的內(nèi)容,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人數(shù),使用的車輛、船舶、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集會、游行、示威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行進路線,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第八條 以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游行、示威,必須經(jīng)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向主管機關遞交的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上必須有該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的公章,簽名批準的單位負責人視為本單位組織或者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主管機關應當按照集會、游行、示威負責人的住址和約定的時間,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書送達負責人,負責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因負責人在約定的時間離開其住址,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送達的,視為撤回申請。

  確因突然發(fā)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后,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xié)商解決問題,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對申請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的具體問題,應當認真地協(xié)商解決或者作出負責的答復,并應當在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協(xié)商結果報告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后,可以變更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在決定許可時變更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的,應當在決定許可通知書上注明;在決定許可后變更的,應當及時將《集會游行示威變更通知書》送達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ㄒ唬┓磳椃ㄋ_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縿用褡宸至训?;

 ?。ㄋ模┯谐浞指鶕?jù)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nèi)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后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后,決定不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并交回《集會游行示威許可通知書》,參加人已經(jīng)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十七條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游行、示威隊伍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在集會、游行、示威過程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集會地點或者行進路線進行時,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集會地點、行進路線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游行、示威的秩序,保證集會、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事項進行。負責人應當從參加集會、游行、示威人員中指定一定的人數(shù)協(xié)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分別佩帶明顯標志,標志樣品應當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集會、游行、示威應當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和平地進行。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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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坏梦耆杷巳烁?;

 ?。ㄈ┎坏脭y帶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ㄋ模┎坏脭r阻車輛、堵塞交通、破壞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

 ?。ㄎ澹┎坏醚赝就繉?、刻畫、張貼宣傳品;

 ?。┎坏们终蓟蛘邠p壞園林、綠地、農(nóng)作物和公共設施;

  (七)不得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煽動他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集會、游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領事館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jīng)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jīng)人民警察許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臨時警戒線可以采用金黃色標志線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10米至300米內(nèi),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jīng)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ㄒ唬﹪e下榻處;

  (二)重要軍事設施;

 ?。ㄈ┖娇崭?、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市、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ㄒ唬┪匆婪ㄉ暾埢蛘呱暾埼传@許可的;

 ?。ǘ┪窗凑罩鞴軝C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

 ?。ㄋ模┰谶M行中出現(xiàn)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四條 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fā)動、組織當?shù)毓竦募瘯?、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第二十五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的,依法追究集會、游行、示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舉行集會、游行、示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

  外國人未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參加中國公民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關于游行示威的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

  199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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