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jīng)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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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guī)定

頒布時間:1985-06-25  發(fā)文單位:市政府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物資局

  一、為了疏通舊機動車的購銷渠道,維護正常交易秩序,防止交易中的違法活動,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單位或個人出售自有的在用舊機動車(包括大小客貨車、機械專用車、特種車、掛車以及三輪摩托車等),單位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個人須持戶口簿及行車執(zhí)照到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辦理銷售。

  三、購車單位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個人須持本單位介紹信或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證明信,進場購買。

  四、凡單位出售或購買屬于社會集團專項控制購買的車種,必須經(jīng)控辦批準。

  五、售車單位或個人,如事先已找妥購車單位或個人,買賣雙方應共同到交易市場辦理成交手續(xù)。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委托市場辦理代購代銷。

  六、售車價格不得超過原車的進價(售車單位或個人須持原來進價的發(fā)票或有關證明),市場根據(jù)車輛的新舊程度、行程多少、外觀狀況等,按質(zhì)論價,與買賣雙方商定合理銷價,以維護買賣雙方的正當經(jīng)濟利益。如買賣雙方事先已商定了價格,須經(jīng)市場審核方可成交。對作價不合理的,市場有權調(diào)整評定,防止抬價、壓價。

  七、不準出售已報廢或已達到報廢標準,以及私自拼(攢)裝的車輛,不準從事買空賣空,就地轉手加價倒賣,以次充好等投機違法活動。違者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八、經(jīng)市場辦理成交的車輛,由市場開給成交過戶證明,并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向賣方收取百分之二的市場管理費。委托市場代購代銷或在市場存放車輛的,另收服務手續(xù)費和保管費。

  九、購車單位或個人持交易市場的成交過戶證明,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未經(jīng)市場辦理成交的車輛,不予批準過戶。

  十、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物資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198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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