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2-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派遣臨時出國以及赴港澳地區(qū)人員和邀請國外以及港澳地區(qū)人員來川事項 (以下簡稱出國和來川事項),除按中發(fā) (1985)10號文件第二、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以外,其他按以下辦法歸口管理,分級審批:
一、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1、報請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審批的出國和來川事項,由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上報。
2、報請中央、國務院歸口部門 (外交部、經貿部、國家科委、文化部、教育部、國防科工委、中央宣傳部、中央聯(lián)絡部、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出國和來川事項,經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由主辦部門上報歸口部門。
3、副地專級以上干部的出國事項。
4、除了中發(fā) (1985)10號文件第二條所列事項以外的其他赴港澳地區(qū)事項,由主管部門報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批復,并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備案。
5、會簽我省各部門派遣的重要團、組和人員 (副省長級以上干部)出國及邀請重要的外國人來我省訪問的上呈報告。
二、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分管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領導成員審批:
1、文教專家、短期講學者、進修生、留學生、研修生、短期輪訓班和按協(xié)議交流的學生的出國和來川事項,以及文教專家、外籍教師和訪問學者的親屬來川探親事項。
2、教育考察、教學訪問和進行校際交流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3、已建立友好城市關系之間的互訪事項。
4、參加非科技性的一般學術會議人員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三、由分管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外事領導小組成員代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1、對外經濟貿易方面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2、已經批準立項的引進技術設備考察、培訓、金融信托投資,經濟合作和承包業(yè)務方面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3、出國和在川舉辦規(guī)模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展銷會。
四、由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外事領導小級成員受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委托審批:
1、科學技術考察、訪問、合作研究和科學技術交流方面人員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2、出席一般性的國際科學技術會議。
3、商談我省同國外的科學技術交流、科學技術協(xié)定、協(xié)議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4、省屬及省屬以下單位在我省召開國際性科學技術會議和舉辦規(guī)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國際科技展覽會、陳列會、交流會的出國和來川事項。
五、重慶市人民政府審批:重慶市在同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和港澳地區(qū)開展的對外經濟和科學技術交流時,市政府可審批市級 (不含市級)以下人員的出國事項和國外非官方人員的來渝事項。但應報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或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備案。
六、其他出國和來川事項,均由主辦部門報省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
七、凡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qū)的事項,主辦部門應同有關部門或地區(qū)協(xié)商或會簽。涉及對外政策的敏感事項,主辦部門應同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簽;會簽之前,省外辦應請示并得到外交部的同意。
198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