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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頒布時間:1984-05-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xiàn)制定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獎懲工作的任務與原則

 ?。ㄒ唬﹪倚姓C關獎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共產主義思想、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不斷提高社會主義覺悟;表彰獎勵先進,充分發(fā)揮工作人員在四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強法紀觀念,防止和糾正違法失職行為;轉變機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懲,獎勵按照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懲戒按照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進行。

 ?。ㄈ└鶕骷壐黝惞ぷ魅藛T的工作任務和不同特點,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崗位責任制,堅持考核和獎懲制度,做到獎懲有依據,賞不虛施,罰不枉加,功過分明,獎懲嚴明。

  第二條 獎 勵

  (一)對于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工作人員應該予以獎勵:

  1.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規(guī)章制度,起模范作用的;

  2.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身體力行,作出表率的;

  3.刻苦學習,鉆研業(yè)務,盡職盡責,完成任務出色,成績優(yōu)異的;

  4.勇于改革,開創(chuàng)新局面,對改變本地區(qū)、本部門面貌起推動作用,成效顯著的;

  5.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合理化建議,或積極推廣先進經驗、先進技術,有顯著貢獻的;

  6.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謀私利、廉潔奉公,艱苦奮斗,在抵制不正之風方面事跡突出的;

  7.見義勇為,舍己救人,同違法和失職行為堅決斗爭,有顯著功績的;

  8.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損失,或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重大貢獻的;

  9.關心他人疾苦,助人為樂,受到廣大干部、群眾贊揚的;

  10.其他應該予以獎勵的。

  (二)獎勵種類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升級、升職、通令嘉獎。

 ?。ㄈ┙o予工作人員何種獎勵,應按功績大小確定。對于具備本辦法獎勵條件一項或幾項情形,事跡顯著的人員,可以記功或授予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事跡顯著貢獻較大的,可以記大功或授予縣、市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事跡特別顯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升級、升職、授予省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或通令嘉獎。

  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適當發(fā)給獎品或獎金。 (四)評獎方法和時間,對工作人員的獎勵,應根據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的考核情況,嚴格按照獎勵條件,經過群眾評議,提出受獎名單,由領導集體審定。必要時,也可由上級機關確定給予獎勵。

  評獎時間,一般結合年度工作總結進行。對于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隨時予以獎勵。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獎人員的事跡應在適當會議或報刊公布,并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級和任用的依據。

 ?。ㄎ澹┆剟畹膶徟鷻嘞?。

  1.授予本單位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由所在機關或上一級機關決定。

  2.記功、記大功、授予縣級以上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由縣以上主管機關決定。

  3.升級,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川人發(fā)(1982)53號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4.升職,由任命其新職務的機關決定。

  5.授予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6.通令嘉獎,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剟罱涃M,按照省人事局、省財政廳一九八二年八月二日關于工作人員獎勵經費的開支和使用辦法的通知辦理。

  (七)對在獎勵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搞不正之風的,應即撤銷獎勵決定,并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三條 懲 戒

  (一)對于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處分的工作人員應該給予紀律處分。如果情節(jié)輕微,經過批評教育,也可以免予處分。

  1.嚴重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拒不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決議、命令及規(guī)章制度的;

  2.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嚴重官僚主義,強迫命令,瞎指揮,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分配或嚴重違犯勞動紀律,經常曠工,消極怠工的;

  4.壓制民主,打擊報復,捏造事實,誣陷他人,侵犯人身權利的;

  5.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營私舞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謀取私利,或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包庇縱容違法亂紀行為的;

  6.拉幫結派,進行非組織活動,破壞安定團結,制造冤假錯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7.貪污盜竊,投機詐騙,走私販私,侵占公共財物,揮霍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8.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9.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或遺失國家機密,造成嚴重后果的;10.其它應該予以處分的。

  (二)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三)國家行政機關對于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在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處分時,必須認真負責,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嚴肅慎重,區(qū)別對待的方針,根據所犯錯誤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影響和本人對錯誤認識的程度,給予恰當的處分或免于處分。

  1.對于違反國家法紀,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損失,但情節(jié)輕微,仍可繼續(xù)擔任現(xiàn)任職務的人員,可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2.對于嚴重違反國家法紀,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情節(jié)嚴重,不能繼續(xù)擔任現(xiàn)任職務的人員,可以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如果無職可降或無職可撤的,也可以給予降級處分。

  3.對于嚴重違反國家法紀,屢教不改,或蛻化變質,不可救藥,不適合在國家行政機關繼續(xù)工作的人員,可給予開除處分。對于其中的某些人員,為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機會,可先從寬處理,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

  4.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人員,其留用察看的期限為一年。在留用察看期間,停發(fā)工資,酌情發(fā)給一定的生活費。留用察看期滿后,經過考察確已改正了錯誤的,重新分配工作和評定工資級別?;诟谋憩F(xiàn)不好的,可以延長一年繼續(xù)考察。對個別仍然堅持錯誤,已喪失了國家工作人員條件的,應予以開除。

  (四)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觸犯刑法,經司法機關審查,免予起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或經過批評教育后,悔改表現(xiàn)好的,也可以免予處分。

 ?。ㄎ澹﹪倚姓C關從發(fā)現(xiàn)工作人員違反紀律之日起,應迅速查處,不得無故拖延,一般應在六個月以內查清處理,如果案件復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結案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一年。

 ?。┘o律處分的審批權限。

  1.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其中;對于已不適宜繼續(xù)任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免職后,再辦理政紀處分的手續(x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市)政府各部門的局(科)長受開除處分的,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準執(zhí)行。

  2.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對于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宜繼續(xù)擔任現(xiàn)任職務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或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免職),由本級人民政府辦理政紀處分的手續(x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必要時,上一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先行停止其職務。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由所在機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4.省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門任命的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批準執(zhí)行。受降職以上處分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事局負責辦理。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批準執(zhí)行。

  5.各市、地、州、縣(市)任命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審批權限,由各地(市、州)縣(市)按干部管理權限決定。一般工作人員受開除處分的審批權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確定。

 ?。ㄆ撸┘o律處分的程序和要求。

  1.給予工作人員紀律處分,必須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做到錯誤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

  2.給予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時,除涉及國家重要機密和受刑事處分者外,都必須經過本單位群眾討論,并通知受處分人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訴意見。

  3.組織上作出的正式處分決定或結論,應與受處分人見面,并由本人簽署意見。如受處分人拒絕簽署意見,經復查,事實確鑿,結論正確,處理恰當的,由組織上如實寫明情況。

  4.經組織批準給予處分或免予處分時,必須通知受處分人,并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對于有教育意義的案件,可以通報或在報刊上公布。

  5.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可在接到處分通知后二十日內,向批準處理的機關提出復議或向上級機關進行申訴。受理機關應認真研究處理。但在未作出改變處分之前,不得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

  對申訴案件經過復議或復查后,原定錯誤事實或情節(jié)有變化的,應予以糾正,重新結論處理。

  第四條 獎懲工作承辦部門及職責范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各級人事部門是本級政府承辦獎懲工作的綜合部門,其職責范圍是:(一)負責《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貫徹執(zhí)行,對獎懲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解答對獎懲工作提出的問題,組織交流獎懲工作經驗。

 ?。ǘ┴撠熅唧w辦理審議獎懲工作事宜。

 ?。ㄈ┺k理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獎懲工作事宜,并負責報告處理結果。

  第五條 其 他

  (一)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ǘ﹪倚姓C關所屬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問題,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企業(yè)單位按國務院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辦理。

 ?。ㄈ┍巨k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辦法與國務院頒發(fā)新的獎懲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按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98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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