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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1994-10-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通 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予以發(fā)布,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防洪工程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防洪工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經濟建設和城鄉(xiāng)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三十九條及《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洪工程設施安全,參加防洪抗洪的義務。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納流轉稅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規(guī)定繳納防洪工程維護費。

  第四條 防洪工程維護費采用防洪工程維護費附加的辦法,按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納流轉稅稅額的1.0%計征。

  第五條 防洪工程維護費由區(qū)、縣地稅局、國稅局按分工代征,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支出由市財政核撥。

  第六條 防洪工程維護費可列入繳費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但不調整企業(yè)承包基數,不視同利潤。

  第七條 防洪工程維護費用于行洪河道的堤防、護岸、閘涵樞紐、分滯洪區(qū)工程設施的大修、更新、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由市水利局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并負責實施。

  第八條 防洪工程維護費收交細則及東麗、津南、北辰、西青、塘沽、漢沽、大港區(qū)和五縣以排瀝為主的河道、泵站的維護管理費征收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水利、財政、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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