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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修正)

頒布時間:1993-03-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93年3月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化、規(guī)范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工作的實踐經(jīng)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除特殊情況臨時召集的外,應當在會議舉行7日前將會議日期和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每次開會日期,并擬訂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方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都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會議。

  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邀請有關駐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每次會議列席范圍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可以申請旁聽。旁聽申請辦法和注意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制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作出安排,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和解決問題的措施。

  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議案,必須附有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及其說明,并提供有關參考資料。

  提請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同時附送干部任免的有關材料。

  提請審查、批準省本級決算以及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調(diào)整和部分變更,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3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并向受委托審查的有關工作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查詢。

  第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或者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委托所屬有關部門負責人作說明。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1人作說明。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也可以召開聯(lián)組會議對議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辯論。

  舉行分組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的時候,提出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必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或者其他議案,在審議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協(xié)調(diào)或者完善決策措施的,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或者交由提出議案的機關、提案人進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時間內(nèi)提出修改稿,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在限定時間內(nèi)未能提出修改稿的,應當向主任會議說明理由。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一般經(jīng)兩次會議審議才交付表決,但在審議中對該地方性法規(guī)案意見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會議審議交付表決。

  第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谑腥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與民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常務委員會批準,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報請批準的機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扼要說明,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jù)需要指定題目,要求上述機關及其有關部門向常務委員會作報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專題報告,應當由省長、副省長或者其他政府組成人員,院長、副院長,檢察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報告人必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作出相應決議、決定。有關部門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及時將貫徹執(zhí)行的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時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zhuǎn)交有關機關處理。需要作出答復的,有關機關必須在限定時間內(nèi)將辦理結(jié)果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并根據(jù)調(diào)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五章 質(zhì)詢案的提出和辦理

  第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zhì)詢案。

  第二十條 質(zhì)詢案必須寫明質(zhì)詢的對象和質(zhì)詢的內(nèi)容。質(zhì)詢的內(nèi)容必須屬于受質(zhì)詢機關職權范圍內(nèi)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質(zhì)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決定質(zhì)詢的質(zhì)詢案,交由受質(zhì)詢機關的負責人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質(zhì)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zhì)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二條 受質(zhì)詢機關如果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不能作出答復的,必須說明原因,由主任會議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答復時間。

  第二十三條 提出質(zhì)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受質(zhì)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詢問和依法繼續(xù)質(zhì)詢。

  第二十四條 質(zhì)詢案未作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zhì)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當圍繞議題發(fā)言。在全體會議上每次發(fā)言不超過15分鐘。對于超過時間或者與議題無關的發(fā)言,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如發(fā)言人需要詳細說明某一個問題時,事先提出要求,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

  第二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對人事任免案,任職人員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表決器表決,免職人員采用舉手的方式表決,可以逐人表決,也可以合并表決。對其他議案,一般采用舉手的方式表決,必要時也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表決器表決。

  第二十九條 表決議案,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贊成,才獲通過。表決結(jié)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條 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可以發(fā)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常務委員會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準的機關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

  常務委員會制定、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議事過程中,屬于國家機密和不宜公開的問題,與會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guī)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p>

  二、增加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可以申請旁聽。旁聽申請辦法和注意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制定?!?/p>

  三、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四、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p>

  第四款修改為:“提請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同時附送干部任免的有關材料?!?/p>

  增加第五款:“提請審查、批準省本級決算以及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調(diào)整和部分變更,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3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并向受委托審查的有關工作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查詢?!?/p>

  五、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或者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作說明。”

  六、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也可以召開聯(lián)組會議對議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辯論?!?/p>

  第二款修改為:“舉行分組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的時候,提出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必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或者其他議案,在審議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協(xié)調(diào)或者完善決策措施的,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或者交由提出議案的機關、提案人進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的時間內(nèi)提出修改稿,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在限定時間內(nèi)未能提出修改稿的,應當向主任會議說明理由?!?/p>

  第二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一般經(jīng)兩次會議審議才交付表決,但在審議中對該地方性法規(guī)案意見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會議審議交付表決?!?/p>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谑腥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與民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常務委員會批準,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報請批準的機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扼要說明。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p>

  九、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

  十、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出作相應決議、決定。有關部門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及時將貫徹執(zhí)行的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p>

  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時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zhuǎn)交有關機關處理。需要作出答復的,有關機關必須在限定時間內(nèi)將辦理結(jié)果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十一、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常務委員會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準的機關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p>

  “常務委員會制定、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p>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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