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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警察巡警執(zhí)勤規(guī)定(試行)

頒布時間:1995-09-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環(huán)境整潔,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公安局主管全市人民警察巡警工作。

  市和區(qū)(市)縣公安機關設立人民警察巡警(以下簡稱巡警)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城鎮(zhèn)道路的執(zhí)勤工作。

  第三條 市公安局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巡警的執(zhí)勤工作。

  第四條 巡警按照確定的巡區(qū)采取徒步與機動車相結合的方式執(zhí)勤。

  巡警執(zhí)勤應當兩人以上。

  第五條 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配合巡警執(zhí)勤,服從巡警的管理。

  第六條 巡警執(zhí)行職務必須嚴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并按規(guī)定著警服,佩戴巡警標志,依法使用警械,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單位或者公民發(fā)現巡警有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巡警執(zhí)勤時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S護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ǘ┚S護市容環(huán)境整潔,保護市政公用設施;

 ?。ㄈ﹨⒓油怀鲂詾暮κ鹿示仍ぷ?,維護一場秩序;

 ?。ㄋ模﹦窠?、制止在巡區(qū)內發(fā)生的治安糾紛,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ㄎ澹樾腥酥嘎?,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急需幫助的公民;

  (六)受理公民報警;

 ?。ㄆ撸┘m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ò耍﹫?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由巡警執(zhí)行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巡警執(zhí)勤時依照本規(guī)定行使以下權力:

 ?。ㄒ唬┍P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ǘ┎轵灳用裆矸葑C、暫住證及有關證照;

 ?。ㄈΜF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ㄋ模嚎叟c行政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有關的車輛、物品和證件;

 ?。ㄎ澹┘m正交通違章行為,制止非交通占道行為;

 ?。ξ<肮舶踩瓦`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行為,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處罰或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ㄆ撸┰谧凡?、救擴、搶險等緊急情況下,可以優(yōu)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但用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補償。

 ?。ò耍┓?、法規(guī)和規(guī)章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九條 對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ㄒ唬┙Y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ǘ┰熘{惑眾,煽動鬧事或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ㄈ蛩耍斐奢p微傷害的;

  (四)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jié)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ㄎ澹├梅饨孕攀侄危瑪_亂社會秩序的;

 ?。┓欠ㄘ溬u,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工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ò耍┩蹈`、騙取、搶奪、損壞公私財物的;

 ?。ň牛o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ㄊ┚芙^、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十條 對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重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對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機動車輛停放規(guī)定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處以警告、罰款、暫扣駕駛證;

 ?。ǘ┰诮狗菣C動車行駛、停放地區(qū)(路段)駕駛、停放非機動車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5元以下罰款:

 ?。ㄋ模┰诘缆飞蟻y堆亂放物料物品的,責令其限期清除,并處20元至200元罰款,限期內未清除的,予以暫扣或沒收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反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行為的,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投廢棄物的,責令其當即清除,并處5元罰款;

 ?。ǘ┰诔鞘械缆飞吓欧盼鬯叭雎┢渌腆w、流體物質的,按污染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傾倒垃圾渣土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ㄈ┰诮ǎ嫞┲铩⑿械罉?、電線桿亂張貼、亂涂畫、亂吊掛廣告、 招貼和紙標語的,責令其限期清除,并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亂張貼亂張掛亂涂寫戶外宣傳品的通告》的有關規(guī)定處50元至1500元罰款;

  (四)在道路兩側亂搭亂建的,責令其當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處50元至200元罰款,限期內未拆除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ㄎ澹┰诘缆飞仙米詳[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改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經營物品;

  (六)非法占道洗車的,予以取締,處100元至500元罰款,并可沒收其清洗設備。

  第十四條 對在巡區(qū)范圍內違反生活噪聲和機動車禁鳴喇叭的行為,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社會生活噪聲管理的通告》和《關于嚴格控制機動車喇叭噪聲的通告》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對有非法買賣各種票證或外匯、金銀、金銀制品行為之一的,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物品、票證、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對沿街流浪乞討的,送民政部門予收容遣送。

  第四章 裁決與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第三章規(guī)定的處罰,按下列權限進行:

 ?。ㄒ唬┨幘?、50元以下罰款、暫扣車輛、物品和證件或者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由巡警執(zhí)勤人員當場執(zhí)行;

  (二)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由巡警中隊裁決并執(zhí)行;

 ?。ㄈ┨?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和沒收財物的,由區(qū)(市)縣巡警機構決定并執(zhí)行。

  對前款第(二)、(三)項處罰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超出第一款所列權限的,應當依法報送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巡警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巡警處罰決定書》。罰款和沒收財物應當開具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哿粑锲窇旈_列物品清單,并按規(guī)定程序處理。

  罰款和沒收的財物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 對依照本規(guī)定暫扣的物品,當事人在兩個月內不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的,按無主物品處理。

  第二十條 對按照本規(guī)定應當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巡警機構應當制作案件移送書,連同有關證據和暫扣的物品,在三日內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主管部門對巡警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拒絕,并應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移送案件的巡警機構。

  第二十一條 受罰款處罰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逾期一日增加罰款5元。

  違反治安管理被處罰款又拒絕交納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增加罰款外,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巡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巡警機構或主管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一復議決定書次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法規(guī)對復議、訴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巡警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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