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暫行規(guī)定

寧委辦[1991]6號

頒布時間:1991-01-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

  第一條 為了保持清正廉潔的優(yōu)良作風,堅決制止干部以權謀私、違法違紀建造私房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我市黨政機關和全民、集體(包括鄉(xiāng)鎮(zhèn))企事業(yè)單位的在職干部、離退休干部,在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對城鄉(xiāng)個人建房有關規(guī)定的同時,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干部可以在當地申請建房:

 ?。ㄒ唬┮蚪y(tǒng)一規(guī)劃建設農民新村,原房屋已拆除需重新建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準,或子女已達到婚齡居住擁擠確需分居的;

 ?。ㄈ┙浥鷾驶剜l(xiāng)落戶定居的離、退休干部(包括軍隊干部),確需重新安置新宅基地的;

 ?。ㄋ模┮驀医ㄔO或自然災害、危房、險房等原因確需移地復建的;

 ?。ㄎ澹┮蚱渌蛐杞ㄔ焖椒康?。

  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居住在農村均為農業(yè)戶口的,或干部配偶一方居住在農村為農業(yè)戶口的,如需建造私房,應在當地村(隊、組)申請建房用地,不得亂占耕地和在城鎮(zhèn)建造私房。

  第四條 干部與配偶同屬城鎮(zhèn)戶口的,不得分戶或易地建房,如已分配公房居住的一般不得再建私房。因住房困難確需自行解決的,原則上應向房地產開發(fā)經營部門購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條件的可采取集資方式組織統(tǒng)建、聯建,也可在原有住宅基地或合法分配的土地上建房。

  第五條 干部新建、擴建、翻建私房,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辦理用地、建房的申請和審批手續(xù),并繳納有關費、稅。

  (一)干部建造私房須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干部建房申報表》。申報內容包括:家庭人口及人員結構狀況,原有住房面積、地點;建房理由、規(guī)模、地點和占地面積;資金和建材的數量、來源以及用工辦法。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按干部管理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用地、建房等申報和審批手續(xù)。

  (二)住宅建成時,應及時向審批機關遞送峻工報告,匯報建房的投資、投料、投工的實施情況,提供所有票據、資料,經有關管理機關審核驗證后,方可辦理宅基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的登記領證手續(xù)。

  第六條 干部建造私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開設營業(yè)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和私自轉讓、出售房屋。由于工作調動或人口自然減少等原因,確需轉讓或出租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確需出售自建私房的,必須通過房地產交易部門。租金、售價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收取高價,并依法納稅。

  第七條 嚴禁干部在建造私房中的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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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愿鞣N名義動用或串換公有財物、勞力以及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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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寐殭鄵p公濟私資助他人建房;

 ?。ㄎ澹┰谒浇ü蚬ㄋ街谢珵樗?。

  第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

 ?。ㄒ唬ξ唇浥鷾驶虿扇∑垓_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地建房的,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其新建房屋,退還土地。

 ?。ǘΤ加玫貥藴式ǚ康?,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其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退還超占土地。

  (三)對利用職權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建房資金、材料、勞力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對到企業(yè)購買低于定價的建材,或少買多拿、開次品的票據拿正品的貨物,或不付少付土地、運輸、建筑等費用的,其差價部分按侵占國家、集體財物論處;對購買材料拖欠貨款超過3個月的,以挪用公款論處。

  建房中收支明顯不符而又說不清正當資金來源的,按非法所得論處。

 ?。ㄋ模σ赃`法違紀手段為建房者提供獎金、材料、用工和工具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ㄎ澹υ谄睋吓撟骷伲赖K對違紀問題查處的,按違紀嚴肅處理。

 ?。└刹窟`反有關規(guī)定出租、出售新建私房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九條 各級干部的主管部門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干部個人建房的管理。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重視群眾舉報的違法違紀建房案件,對群眾反映強烈或有明顯違法違紀的,應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追查核實,嚴肅查處。對觸犯法律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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