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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鎮(zhèn)房產糾紛仲裁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頒布時間:1990-08-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政府

 ?。?990年8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城鎮(zhèn)房產管理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本市城鎮(zhèn)轄區(qū)內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市、區(qū)、縣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是市、區(qū)、縣房產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依照國家、省、市制定的房產政策法規(guī)對房產糾紛案件獨立仲裁,審理房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仲裁機關作出的調解、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仲裁機關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六條 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自己有權進行陳述和辯論,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代理人。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仲裁機關管轄房產引起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典當、抵押、分割、交換、贈與、轉讓、租賃、拆遷以及其他房產糾紛案件。

  第八條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產生的房產糾紛案件,由房產所在的區(qū)、縣仲裁機關管轄;法人之間產生的房產糾紛案件、拆遷方面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外房產糾紛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市仲裁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直接辦理區(qū)、縣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市管轄的案件交區(qū)、縣仲裁機關辦理。

  第十條 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報市仲裁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下列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辦結的;

 ?。ǘ┮环缴暾堉俨茫硪环较蛉嗣穹ㄔ浩鹪V的;

 ?。ㄈ┥婕皻v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

 ?。ㄋ模┙涍^公證機關公證又發(fā)生爭議的;

 ?。ㄎ澹﹩挝粌炔柯毠し址康?;

 ?。┥婕袄^承以及超過訴訟時效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市、區(qū)、縣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下級仲裁委員會受上級仲裁委員會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辦理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辦事公正、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四條 仲裁機關辦理房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簡單的房產糾紛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ǘ┦潜景府斒氯说慕H屬;

 ?。ㄈ┡c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十六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仲裁機關對回避作出的決定,應當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七條 房產權益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產仲裁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ǘ┥暝V請求的事實與理由;

 ?。ㄈ┳C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第二十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為了調查取證,仲裁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材料,協(xié)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偽證。如果提供偽證,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仲裁機關對涉及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現(xiàn)場勘查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xié)助。勘查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查鑒定結論,并由勘查鑒定人員簽字蓋章。

  仲裁機關可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受托單位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標準要求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注重先行調解,促進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調解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時,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

 ?。ㄒ唬┊斒氯嗣Q、住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公民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ǘ┘m紛的主要事實、責任;

  (三)協(xié)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

  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二十四條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翻悔的,仲裁庭應及時進行仲裁。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在開庭三日前,應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六條 仲裁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鑒別和出示有關證據,然后依申訴人、被申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二十七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ㄒ唬┥暝V人和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

 ?。ǘ┥暾埖睦碛?,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ㄎ澹┎环脹Q的起訴期限。

  公民個人,則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機關印章。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區(qū)、縣仲裁機關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辦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應向仲裁機關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承擔。

  案件處理費實行預收的辦法,仲裁處理終結的,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分擔。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二條 仲裁費收取方法和標準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本市所屬郊縣農村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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