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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頒布時間:1989-03-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989年3月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施行)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法律賦予的職權(quán),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重要形式。各承辦單位對代表的建議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負責辦理。

  第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用大會秘書處統(tǒng)一印發(fā)的專用紙書寫;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用書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

  第三條 代表的建議可以一人單獨提出,也可以數(shù)人聯(lián)名提出。建議的內(nèi)容要具體明確。為便于承辦單位辦理代表的建議,代表在書寫時,應一事一案,文字要清楚。

  第四條 對省人大代表的建議,實行歸口負責、分級辦理的原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分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guān)機關(guān)和組織研究辦理;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負責交辦。

  第五條 代表的建議內(nèi)容,所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會辦的,分別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diào),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會辦單位應協(xié)同主辦單位研究辦理,并在兩個月內(nèi)向主辦單位提出會辦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

  第六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的建議,應及時研究辦理,如果收到不屬于自己職權(quán)范圍內(nèi)辦理的代表的建議時,應在收到后十天內(nèi),向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研究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zhuǎn)辦。

  承辦單位對辦理代表的建議,要確定具體工作部門,分工專人負責,在三個月內(nèi)將辦理意見答復代表,并切實予以落實。個別代表的建議,如果情況比較復雜,在三個月內(nèi)答復確有困難的,應在限期內(nèi)先向代表說明情況,俟辦完后,再作正式答復。承辦單位對辦理代表的建議的書面答復,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堅持辦理一件,答復一件,同時抄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如果由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辦理的,其答復還應當同時抄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承辦單位對于內(nèi)容相同的代表的建議,可以并案辦理,分別答復;對于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應當逐人答復。

  第七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的建議,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ㄒ唬┓珊驼哂忻鞔_規(guī)定,本部門正在研究解決的問題,要據(jù)實答復代表。

  (二)應當解決或經(jīng)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創(chuàng)造條件,抓緊解決。

  (三)超出法律和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的問題,或者因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辦到的問題,以及因事實有出入,不便采納的問題,應當向代表說明情況,作出解釋。

 ?。ㄋ模┺k理難度較大的代表的建議,承辦單位可通過走訪、座談、通訊等方式與提建議的代表聯(lián)系,認真聽取代表對擬辦方案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代表的建議的辦理情況要加強檢查督促。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答復代表的抄件后,發(fā)函向代表征詢對承辦單位辦理答復的意見。如果承辦單位辦理不認真、答復不當,或者代表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交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主動與有關(guān)代表聯(lián)系,聽取意見,并重新答復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辦理完畢后,分別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gòu)、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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