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口岸委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口岸運輸效率,保證港口暢通,加速車、船、貨周轉,充分挖掘現有設備潛力,以敵視尖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頒發(fā)的《外貿運輸計劃“兩級平衡、集中管理”辦法》(修訂本),結合南京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由南京港口進出口的外貿物資(包括以地方外匯、補償貿易、來料加工等方式進出口的物資)均應按照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頒發(fā)的有關規(guī)定及本辦法辦理。
凡對港口的指泊、裝卸等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和貨物,物資單位在簽訂外貿合同時,應事先征求港務局意見,合同附本抄送港務局,以便統(tǒng)一納入南京口岸外留運輸計劃。
凡有條件自行派船來寧接運進口物資的省、市及其受托單位須在每月九日前將本省、市航運單位接運能力情況,報送南京港務局,以便綜合平衡,納入南京口岸外貿運輸計劃。
第三條 港、航、貿、貨各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國辦發(fā)[1984]107號《關于加強疏港工作的幾項規(guī)定》通知的要求,加強疏運工作。外貿進出口和退關物資必須盡快提離港區(qū),進口物資超過十天,退關物資超過七天(七天內有明確裝船期除外),港方在必要時可轉移到港
區(qū)以外堆存,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條 為保持港口樞紐的正常秩序,加快車、船、貨的周轉,各有關單位都要簽訂物資運輸協(xié)議,明確責任,獎罰分明,調協(xié)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計劃的編制和報送程序
第五條 年、季度計劃
中央各有關部門及所屬各工貿企業(yè)、江蘇省和有關省、市外貿專業(yè)公司以及經審批的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yè)和獲得進出口貿易經營權的企業(yè),進出南京口岸的外貿貨源年、季度計劃,在報送經貿部門的同時,須抄送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口岸委)、有關貨運代理
公司、南京港務局,以便掌握情況,搞好兩級平衡。
第六條 月度計劃
?。ㄒ唬┓岔毥浤暇┛诎哆M出口外貿物資的單位,應于每月八日前按南京口岸外貿到港卸貨計劃表和南京口岸外貿出口貨物計劃表的要求,向有關貨運代理公司提出下月的貨源計劃。特殊貨種應另列清單說明。
?。ǘ┯嘘P貨運代理公司根據貨主提供的資料,及時匯總編制南京口岸月度外貿進出口貨源計劃表,于每月十日前報送市口岸委、南京港務局、南京鐵路分局及有關運輸單位和有關船舶代理公司。
?。ㄈ┦锌诎段诿吭率照匍_港、貿、路、航等有關單位參加的計劃平衡會議,綜合平衡外運的貨源計劃,通報上月貨源運輸情況并由港務局根據貨源計劃和港口的實際情況,確定南京口岸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貿運輸計劃。
市口岸委應及時將月度初步平衡的外貿運輸計劃報送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口岸辦公室。
4、南京港務局根據交通部、鐵道部、經貿部核定的月度外貿吉出口運輸計劃,在確保重點,優(yōu)選安排定線、定班船舶的前提下,按先計劃內后計劃外和船舶到港先后順序以及是否具備裝卸條件,組織裝卸作業(yè)。
第七條 旬度計劃
(一)每旬逢七由船舶代理公司負責向港務局和有關貸運代理公司提供下一旬外貿船、貨到港情況。
?。ǘ┦锌诎段心暇└蹌站指鶕按砉咎峁┑拇①J到港情況,研究一旬計劃安排意見,并于每旬逢九結合口岸每日外貿運輸調度會,總結本旬計劃執(zhí)行情況,綜合平衡下一旬計劃(包括疏運計劃),同時抄送有關單位,共同貫徹執(zhí)行。
第八條 無計劃到船的處理
凡未按規(guī)定報送船舶到港計劃,擅自抵港的船舶屬無計劃到船。無計劃到船的有關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須提出申請,由市口岸委研究同意后,有關部門方可聯檢和安排接卸。
三、計劃的執(zhí)行和檢查
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在執(zhí)行運輸計劃的過程中,應建立必要的統(tǒng)計和分析制度。南京港務局、各貨運代理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對計劃執(zhí)行情況應定期檢查、定期分析,不斷提高計劃的科學性。
第十條 市口岸委于每月五日召開有關單位運輸調度負責人會議,總結檢查上月運輸計劃執(zhí)行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計劃執(zhí)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四、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港、貿、鐵、公、航等單位以及在寧的有進出口業(yè)務的單位。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授權市口岸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并對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矛盾進行協(xié)調和仲裁,各有關單位必須遵照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寧政發(fā)[1986]213號關于《南京口岸外貿運輸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
198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