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91號
頒布時間:2006-09-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試點的通知》(國稅函〔2006〕502號)下發(fā)后,各地已經確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改革的試點單位。現(xiàn)將各地在試點工作中出口退(免)稅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試點的縣(區(qū)、旗、縣級市,下同)級稅務機關取得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后,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級稅務機關)應當突出管理職能,逐步將工作重點轉到加強出口退稅管理上來。同時,地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縣級稅務機關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情況進行抽查。
二、對試點地區(qū)的出口企業(yè)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等其他出口退稅審批事項,除有特殊規(guī)定者外,仍由地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三、進行試點的縣級稅務機關,應當在出口退稅專職管理人員的數(shù)量和素質上保證試點工作的需要,并保持專職出口退稅管理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
四、省級、地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縣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管理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要用一至兩年的時間對縣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培訓。
五、各省級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改革試點工作的情況,掌握試點單位的審批情況,定期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在試點工作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總局(進出口稅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