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硫磺適用稅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豫國稅函[2007]232號

頒布時間:2007-06-19 14:29:34.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豫國稅函[2009]139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硫磺適用稅率的通知》(國稅函〔2007〕62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zhí)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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