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閩國地稅聯[1994]20號

頒布時間:1994-10-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為建立健全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報送制度,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4]160號《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各地、市、縣(區(qū))發(fā)生的所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均應同時向省、地、市國家或地方稅務局報送有關材料。

  二、應直接向國家稅務總政策法規(guī)司報送的重要復議案件是指:

 ?。ㄒ唬妥h標的額(包括補稅、罰款、滯納金、沒收非法所得、出口退稅、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在十萬元以上的;

 ?。ǘ┮蜻`反《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和第三十九條被罰款五千元(含本數)以上,而申請復議的;

 ?。ㄈ┮蛲刀悺⒖苟?、騙稅等行為被罰款四倍(含四倍)以上,而申請復議的;

 ?。ㄋ模┮蚨悇諜C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而申請復議的;

 ?。ㄎ澹┤Y企業(yè)申請復議的;

  (六)其他重要復議案件。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國稅發(fā)[1994]16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復議條例》,加強對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指導,促進各級稅務機關全面、準確、規(guī)范地開展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更好地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的報送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范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直接受理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受理的重要復議案件。

  各級稅務機關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的案件。

  二、報送內容: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報送復議申請書、復議受理通知書、答辨書、復議決定書以及在復議過程中撤回復議申請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等。

  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當報送起訴狀、答辨狀、裁定書或判決書,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

  復議、訴訟案件結案后,應另行報送案件的分析報告。

  三、報送日期: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其復議申請書、復議受理通知書從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答辨書從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報送,復議決定書從作出復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報送。

  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其起訴狀從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答辨狀從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內報送;裁定書或判決書從法院作出裁定或判決之日起五日內報送。

  四、被報送機構:省級稅務機關受理的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報送。

  縣級、地市級稅務機關受理的重要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除應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外,同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報送。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執(zhí)行。并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報送辦法。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對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發(fā)生的案件,仍按原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報送匯總統計數字。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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