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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轉(zhuǎn)發(fā)《關于印發(fā)<1998年度農(nóng)村信用社會計決算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津國稅所[1998]聯(lián)2號 津銀農(nóng)[1998]35號

頒布時間:1998-12-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信用聯(lián)社、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人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1998年度農(nóng)村信用社會計決算工作意見>的通知=(銀發(fā)[1998]581號)轉(zhuǎn)發(fā)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決算要求決算前,各聯(lián)社要在主觀努力,增收節(jié)支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準確地反映全年的經(jīng)營成果,堅決制止弄虛作假。

  二、關于利潤分配信用社實現(xiàn)的凈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待處理虧損后的余額,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10%;

 ?。ǘ┨崛」娼?0%;

 ?。ㄈ┨崛趧臃旨t10%;

  (四)按70%的比例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具體按資本比例(實收資本與股本金合計)進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實行保息分紅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紅合計不得超過股本金總額的20%。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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