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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使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通知

成地稅函發(fā)[1995]39號

頒布時間:1995-03-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川地稅函發(fā)[1995]35號《關于統一使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根據省局通知,從1995年3日1日起統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于1995年3月1日前停用。請各單位抓緊時間領發(fā)“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做好原使用憑證的清理、銷毀工作,造具清冊報市地稅局。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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