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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檢舉稅務違章案件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檢[1995]41號

頒布時間:1995-0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做好我市地方稅務系統(tǒng)處理檢舉稅務違章案件的工作,根據(jù)《北京市信訪條例》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信訪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受理群眾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市局接到反映稅務違章行為的舉報,包括書信、來訪、電話舉報(下同),凡屬于本市地方稅務系統(tǒng)管理的,由市局納稅檢查處根據(jù)不同情況,轉有關區(qū)、縣地方稅務局或市局直屬單位辦理;屬于本市國家稅務系統(tǒng)管理的,轉市國家稅務局處理 ;屬于國稅、地稅兩局共同管理的,將原件轉有關區(qū)、縣地方稅務局或直屬單位辦理 ,將原件的復印件轉市國家稅務局處理。

  二、各區(qū)、縣局、直屬單位接到反映稅務違章行為的舉報,凡屬本局管理范圍的 ,應責成有關稅務所、稽查隊進行調查處理;屬于本區(qū)、縣國稅部門管理范圍的,轉區(qū)、縣國稅部門處理;屬于國稅、地稅兩部門共同管理的,將原件交有關稅務所、稽查隊進行調查處理,將原件的復印件轉區(qū)、縣國家稅務局處理。

  三、查處群眾舉報的稅務違章案件,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區(qū)、縣地稅局管轄權的,有關區(qū)、縣地稅局應本著有利查處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查處權;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確定。

  四、各區(qū)、縣局、市局直屬單位接到舉報稅務違章案件后,要在五日內(nèi)進行處理 ,并在三個月內(nèi)結案,在案件查處過程中,要做好督辦,檢查工作。對案情復雜、不能按期結案的,應有中間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報經(jīng)主管局長批準后適當延長。對市局轉辦的未能按期結案的案件,其中間報告要報送市局。

  五、對有通信地址或聯(lián)系電話的舉報人,在案件處理結束后,應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按規(guī)定辦理獎勵事宜。

  六、屬于下列情況的案件要向市局報送處理結果,并填寫結案報告單一式兩份。

 ?。ㄒ唬┦芯诸I導交辦件;

 ?。ǘ┩刀?、騙稅在10萬元以上的;

 ?。ㄈU未繳稅款或欠稅在50萬元以上的;

 ?。ㄋ模┯|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ㄎ澹┦芯忠髨笏吞幚斫Y果的。

  七、各區(qū)、縣局、各直屬單位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nèi)向市局報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舉報稅務違章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附后),其中,查補稅款及處罰情況應反映實際入庫的情況。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舉報稅務違章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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