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關于稅務機構分設后有關稅收收入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晉財預字[1994]138號

頒布時間:1994-09-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中心支庫、支庫: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252號《關于稅務機構分設后有關稅收收入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精神,為了保證各級財政收入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各級金庫,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現對我省稅務機構分設后稅收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國稅局系統(tǒng)和地稅局都應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和各地(市)、縣有關財政體制的規(guī)定,在其填開的“稅收繳款書”的預算級次欄中注明該項稅收的預算級次,特別是對中央和地方各級以及省與地(市)、縣各級的共享稅,在其填開“稅收繳款書”時,級次欄要填清是中央或省、地(市)、縣,屬于省、地(市)、縣的收入不能填“地方”字樣。

  二、國庫經收處在收到繳款書后,應根據繳款書上的“國稅局”和“地稅局”標記,按稅票將國稅局和地稅局征收的稅收分開上劃當地國庫。

  三、各級國庫在收到國稅局和地稅局征收的各級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包括中央與省、地(市)、縣的共享收入;省與地(市)、縣共享收入]后,仍按現行規(guī)定分級次報解入庫,待全國統(tǒng)一的報解程序下發(fā)后,再另行通知。

  四、各級地稅局在編制上報各種稅收會統(tǒng)報表時,要抄送同級國稅局,由國稅局匯總逐級上報。同時,國稅局要將匯總表及本系統(tǒng)會統(tǒng)報表抄送同級地稅局。

  各級國稅局和地稅局在進行報表資料交換的同時,要將“稅收入庫(上解)明細月報表”分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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