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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開航中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稅一[1994]510號

頒布時間:1994-08-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對外分局、開發(fā)區(qū)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fā)[1994]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開航中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1994年8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開航中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4]377號

北京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xié)定已于1994年4月19日在塔什干正式簽署,請依照該協(xié)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1994年4月19日起對烏茲別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免予征收營業(yè)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對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免予征收一切稅收;對其在我國境內的代表機構人員為烏茲別克斯坦國民的所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它類似報酬,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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