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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未鍛軋錳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國稅發(fā)[2005]228號

頒布時間:2005-08-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未鍛軋錳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1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未鍛軋錳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1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5-07-21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稅號為81110010未鍛軋錳、錳廢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執(zhí)行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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