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1995]426號
頒布時間:1995-09-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亦莊分局、外貿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結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改革總體方案》(草案)及《總體方案》(修訂案)的要求,擬定了《郵寄申報暫行規(guī)定》(試行)和《郵寄申報工作規(guī)范》兩個文件,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正式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學習。目前西城地稅局正在進行試點工作,市局將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于10月份逐步擴大試行郵寄申報納稅的工作,各區(qū)、縣局和支局要按市局的統(tǒng)一部署積極穩(wěn)妥地搞好此項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郵寄申報暫行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稅收征管工作的現狀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繳納地方稅種的各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郵寄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自核自繳納稅的基礎上,采用郵寄進行納稅申報的一種申報方式。
第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實行郵寄申報納稅方式以及實行郵寄申報的稅種均由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稅務機關負責郵寄申報法規(guī)的制定,組織實施,監(jiān)督執(zhí)行,管理檢查及處罰,其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支持和協(xié)助。
第二章 郵寄申報納稅方式的核定
第六條 郵寄申報納稅方式按下列規(guī)程進行核定:
1、確定對象
2、核定稅種
3、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七條 稅務機關確定實行郵寄申報的對象是財務制度健全,核算水平較高,納稅比較規(guī)范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第八條 郵寄申報的稅種以稅務機關的核定為準,下列稅種不核定實行郵寄申報;
1、印花稅
2、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
3、土地增值稅
4、其它根據實際情況不予核定的稅種
第九條 經確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填寫《郵寄申報申請表》報稅務機關審批,待稅務機關批準備案后方可采用,申請未獲批準不得郵寄申報。
第十條 經稅務機關批準實行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時不得既郵寄申報又到稅務機關申報,未被稅務機關核定的稅種到稅務機關申報。
第三章 郵寄申報的方法
第十一條 郵寄申報納稅的方法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并向開戶銀行繳納,同時將自行填好的納稅申報表利用郵政手段實行郵寄申報。
第十二條 郵寄申報必須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郵寄申報專用信封,郵寄申報專用信封的管理辦法由稅務機關確定,專用信封只用于郵寄申報各應申報稅種的申報表。
第十三條 郵寄申報必須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各稅種納稅申報表和印有“地”字樣的納稅繳款書。
第十四條 郵寄申報專用信封、納稅申報表、納稅繳款書的格式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稅務機關領取。
第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家稅收法令法規(guī)的要求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繳款書,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使用郵寄申報專用信封。
第十六條 郵寄申報的期限嚴格執(zhí)行現有各稅種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
郵寄申報的時間以寄出地郵政部門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繳款的時間以銀行收款蓋章戳記的日期為實際繳款日期。
第十七條 實行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fā)生下列情形,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因不可抗力或確有困難需延期申報的,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2、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內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3、無論本期有無應稅事項,均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4、因有特殊困難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無論是否得到批準,均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八條 需申請延期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申報期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內郵寄的納稅申報有誤,應當在收到納稅申報表后填制《納稅申報審核處理通知書》,送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稅務機關通知書的要求,及時調整納稅申報表,寄送稅務機關。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必須反映因原納稅申報錯誤造成的少繳稅款金額及滯納金金額。
第二十條 實行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戶、撤戶、停業(yè)、歇業(yè)時,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停止郵寄申報手續(xù)。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凡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行為,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與稅收征管中的解釋一致。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8月1日起實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八日
郵寄申報工作規(guī)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貫徹執(zhí)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改革總體方案》的文件精神,保證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家稅收法令、法規(gu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郵寄申報暫行規(guī)定》的內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受理郵寄申報納稅的稅務征收所及稅務征收所人員。
第三條 實行郵寄申報納稅意在建立和健全“自核自繳”申報納稅制度,對稅源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第四條 郵寄申報工作的原則是:全面貫徹執(zhí)行稅收政策、法規(guī),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和代征、代繳稅款義務,發(fā)揮稅收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 稅務征收所郵寄申報管理工作的職責是:辦理審批登記;受理郵寄申報并征收稅款;郵寄申報的審核與違章處理;郵寄申納稅的輔導宣傳;郵寄申報資料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第二章 辦理審批登記
第六條 稅務征收所是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納稅方式核定的單位。稅務征收所應按照規(guī)定確定郵寄申報的對象,核定郵寄申報的稅種,受理郵寄申報申請同時進行審批登記。
第七條 稅務征收所按規(guī)定確定郵寄申報方式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后,應立即通知其到所內領取《郵寄申報申報表》一式兩份,于申請當月10日前將填好的申請表報稅務征收所審批。
第八條《郵寄申報申請表》的填寫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郵寄申報的稅種”項目欄填寫“經地方稅務局核定征收的稅種”。“法定申報期限”欄填寫“按各稅種規(guī)定期限”。“申請郵寄申報的理由和期限”欄填寫“經稅務機關同意實行郵寄申報”,“期限”填寫“按稅務機關確定期限”。
2、《郵寄申報申請表》要求填寫一式兩份,項目要填寫齊全,并加蓋申請人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3、受理申請的稅務征收所審批《郵寄申報申請表》時,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欄由審批經辦人及所長簽署意見并加蓋所章。
4、審批后,該表一份留稅務征收所存查,一份返回申請人保存。
第九條 稅務征收所應在審核批準以后3日內通知申請人,令其在下一個征期時開始郵寄申報。
第十條 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核準實行郵寄申報納稅的,務征收所要及時辦理審批。停業(yè)超過一年后再恢復生產經營的,應重新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征收所在核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稅種時,除《郵寄申報暫行規(guī)定》列舉的稅種不予核定實行郵寄申報外,其它稅種都是核定的范圍。具體核定某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時,其應郵寄申報稅種可根據《稅務登記表》中應納稅種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停業(yè)、歇業(yè)、轉戶、撤戶時,應及時將《郵寄申報申請表》交回稅務征收所,辦理停止郵寄申報納稅手續(xù)。如果因變更稅務登記等原因發(fā)生納稅稅種變更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攜帶變更資料及時到稅務征收所辦理變更,相應增加或減少郵寄申報的稅種,稅務征收所應及時調整計算機應申報稅種的鑒定。
第三章 受理郵寄申報
第十三條 稅務征收所是受理郵寄申報并征收稅款的單位,負責郵寄申報的受理、審核和直接組織稅款入庫。
第十四條 受理郵寄申報的程序為:稅務征收所人員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的郵寄申報專用信封后,應按計算機征收稅款錄入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先將郵寄申報專用信封進行分檢并拆封,將專用信封內的申報表取出,審核正確的錄入計算機,審核有錯誤的另行處理,錄入完畢,通過計算機申報報警系統(tǒng)查驗未申報稅種,打印出未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名單及未申報的稅種,并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報送的其它納稅資料歸類存檔。
第十五條 郵寄申報必須使用印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郵寄申報”專用字樣并套印稅徽圖案,符合郵政部門要求的郵政申報專用信封。
第十六條 郵寄申報專用信封分為大小兩種,用于郵寄各稅種納稅申報表,不得郵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郵寄申報專用信封在郵寄時郵資由收件人總付,其領用、存管理及使用過程中毀損的處理,見《郵寄申報專用信封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郵寄申報專用信封按照郵政部門郵政信封填寫的要求及稅務機關郵寄申報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收信人地址填寫受理其郵寄申報的稅務征收所地址;收信人名稱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征收所”;郵政編碼,發(fā)信人地址等項目要填寫齊全。
第十九條 郵寄申報專用信封必須到北京市內各郵局郵寄,不得任意在郵筒、郵箱郵寄。郵寄申報專用信封以掛號平信方式郵出,寄出人應將掛號信的收據憑單取回保存,以備出現遺失時查尋。
第二十條 郵寄申報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的各稅種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實行郵寄申報的稅種郵寄。
第二十一條 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郵寄同時,使用印有“地”字樣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繳款。各郵寄申報稅種均使用該種繳款書繳納稅款。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繳款書時,應按各稅種現有稅收法令、法規(guī)及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納稅申報表必須加蓋代碼章,申報表及繳款書填寫項目要齊全、字跡要清晰工整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 稅務征收所在發(fā)放郵寄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專用信封、各稅納稅申報表、納稅繳款書時,應根據其需用量發(fā)放,節(jié)約使用。
第二十四條 稅務征收所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資料應認真審核,對郵寄的納稅申報表出現差錯的,應在收到納稅申報表當日填制《納稅申報審核處理通知書》送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令其調整原納稅申報表,并在七日內將調整好的納稅申報表寄送稅務征收所。稅務征收所人員應審核調整好的納稅申報表是否正確,是否反映原申報錯誤而造成的少繳稅款金額及滯納金金額并監(jiān)督是否及時補繳入庫。
第二十五條 稅務征收所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特殊情況申請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的,令其在征期以前5日內到稅務征收所領取填寫并報送《延期申報申請表》或《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經稅務征收所及分局審批同意后,可在準予期限內辦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征收所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郵寄申報過程中發(fā)生多繳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退庫。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在郵寄申報納稅時,如被代扣人拒絕代扣代繳,應按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到稅務征收所領取填寫《納稅人拒絕代扣(收)稅款報告書》立即上報主管稅務征收所。
第二十八條 稅務征收所對享受減稅、免稅待遇并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減、免稅期內申報時,月份按規(guī)定令其郵寄減免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并按要求填寫申報表中各項目的數據,納稅申報表中有減免稅情況欄目的,填寫減免稅數據;無此欄目的,需在填齊數據后注明“享受減(免)稅”字樣。每季末終了10日內,令其按規(guī)定郵寄《納稅人減免稅情況報告表》并存檔。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本期無應稅事項的,在郵寄申報時,需在納稅申報表中注明“本期無應稅事項”字樣,寄送稅務征收所。
第三十條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每年財政、物價、稅收大檢查期間,自查階段的自查補稅,重點檢查階段的檢查補稅及稅務機關日常檢查補稅,均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xù)。
第四章 郵寄申報的宣傳輔導與資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稅務征收所主要負責郵寄申報的日常宣傳輔導及資料的管理工作,稅務稽查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fā)現被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有誤,也應及時輔導,稅務機關其它部門應積極配合郵寄申報的宣傳輔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 稅務征收所歸檔的資料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的各稅種納稅申報表;以其它方式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納稅資料,還包括與郵寄申報有關的應報送的各種征管法律文書。
第三十三條 郵寄申報資料的管理工作由稅務征收所負責,應將郵寄申報資料分類進行歸檔并歸入稅務檔案,按稅務檔案督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外單位及分局內部借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資料時,嚴格按照稅務檔案借閱制度的規(guī)定辦理借閱手續(xù)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凡違反稅收法令、法規(gu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行為均應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詳細規(guī)定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收管理行政處罰若干問題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有誤,由稅務機關送達《納稅申報審核處理通知書》,令其限期改正,調整原錯誤申報。因原申報錯誤造成少繳稅款的,除令其補繳稅款外,按照稅收征營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征收所應與稅務稽查所相互配合,加強協(xié)作,對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違章行為,務征收所應及時通知稅務稽查所。對屬于稅務檢查工作職責范圍的,交稅務稽查所進行檢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嚴重違反國家稅收法令、法規(gu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負責管理郵寄申報的稅務人員發(fā)生違章、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郵寄申報過程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送達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法律文書時,除直接送達并履行送達手續(xù)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照規(guī)定采取其它送達方式。
第四十二條 稅務征收所、稅務稽查所均為稅收征管法中所稱稅務機關。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范由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1995年8月1日起實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