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稅地[2001]9號
頒布時間:2001-12-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源控管,規(guī)范我市機動車管理,市地方稅務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啟用《IC卡征管協(xié)查系統(tǒng)》,對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進行征管,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告下:
一、凡懸掛本市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所有人,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辦理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時,須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IC卡(以下簡稱IC卡)。沒有IC卡的車輛應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IC卡。
二、納稅單位、個人持IC卡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受理后在IC卡內寫錄相應的完稅信息。符合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規(guī)定的免稅車輛,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和IC卡,經(jīng)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審核后,辦理免稅、寫卡手續(xù)。
三、新購機動車輛,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分)所的駐征點申報納稅并寫卡。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檢驗、過戶、變更等事宜時,一并查驗IC卡的完稅信息,凡IC卡中無完稅信息的,應通知持卡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補錄完稅信息后,再辦理車務手續(xù)。
五、IC卡的管理和發(fā)放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IC卡遺失和損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補制。IC卡實行一車一卡,必須與機動車行駛證同時攜帶,以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