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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清理重復稅務登記戶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3]501號

頒布時間:2003-09-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加強稅務登記管理,規(guī)范稅收征管秩序,貫徹《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維護納稅人稅務登記證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對本市地稅系統重復稅務登記戶進行清理,現將有關工作要求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清理重復登記戶是規(guī)范全市征管秩序的重要舉措,是樹立依法征稅、從嚴治稅形象的重要工作,同時也將為稅務登記集約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市委市政府對此項工作的進展十分關注,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并嚴格按照市局的部署,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對象、范圍、標準和時間

 ?。ㄒ唬┣謇韺ο?、范圍和標準:對全市范圍內重復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以工商“注冊地址”、“成立日期”、“有效期限”為確認標準。

 ?。ǘr間安排

  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自行清理階段,從2003年9月10日起至11月10日結束,各局應在2003年11月10日前將清理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局;第二階段:市局檢查階段,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12月10日止,市局將對各單位清理結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本年度四季度重要考核指標。

  三、清理原則

 ?。ㄒ唬?實事求是的原則。各單位在清理工作中應認真核實重復登記情況,確認重復登記戶的“企業(yè)狀態(tài)”和其重復登記具體情況——技術監(jiān)督局代碼重復、單位名稱重復,法定代表人重復、是否辦理過變更(名稱、地址)手續(xù)等,必要時應進行實地清查,確認無誤后進行處理。

  (二) 統一規(guī)范的原則。各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工作流程及時間要求對重復登記戶進行清理,確保全市清理工作統一時間、統一標準、統程,做到規(guī)范高效。

 ?。ㄈ?注重服務的原則。各單位在清理工作中應按照市局有關納稅服務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時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清理的方式

  市局將重復登記名單分區(qū)縣下發(fā)到各單位,各單位按照名單對重復登記戶分清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ㄒ唬?對于在原主管稅務機關以吊銷戶(確認為非正常戶12個月以上)或非正常戶存在,在新主管稅務機關以正常戶存在的納稅人,由原主管稅務機關做轉出注銷處理,并向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該戶最后一次購領發(fā)票的種類、數量以及稅款繳納情況,由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款追繳和結票。

  在原主管稅務機關以吊銷戶或非正常戶存在,在其他區(qū)縣是正常戶,納稅人名稱和技術監(jiān)督局代碼相同,但法定代表人不同的。處理方式同上。

 ?。ǘ?對于同時以正常戶存在,且納稅人在原主管稅務機關仍有經營場所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發(fā)的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換發(fā)為《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號為18位。其中,前六位為行政區(qū)域碼;中間九位為其總機構領取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號碼;后三位為稅務登記順序碼,其第一位為N,后兩位為順序碼。

 ?。ㄈ?對于同時以正常戶存在,且納稅人屬于正常轉戶(注冊地址與主要經營地址一致),但原主管稅務機關未按照規(guī)定做轉出注銷處理的,應由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轉出注銷處理。

 ?。ㄋ模?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是吊銷戶,在其他區(qū)縣是注銷戶的納稅人,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做注銷處理。

 ?。ㄎ澹?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是吊銷戶,在其他區(qū)縣是正常戶,且技術監(jiān)督局代碼相同,納稅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不同。此種情形屬于因組織機構代碼發(fā)放錯誤或其他手工錄入錯誤等導致出現重復登記現象,各單位應在系統中修正錯誤,不做清理,并責令納稅人向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更換組織機構代碼。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吊銷戶曝光。

 ?。?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是吊銷戶,在其他區(qū)縣是非正常戶。原主管稅務機關做注銷處理,非正常戶主管稅務機關將其曝光。

 ?。ㄆ撸┰谠鞴芏悇諜C關是正常轉出注銷戶,在其他區(qū)縣是吊銷戶。吊銷戶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曝光。

  (八)對于個體工商戶,居民身份證號碼前6位行政區(qū)位碼或姓名不同但后9位相同的不做處理。

 ?。ň牛τ趹k理注冊稅務登記但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此次清理工作中暫不做調整,待全市換發(fā)稅務登記證時一并處理。

  (十)上述所列以外的重復登記情況,區(qū)縣局不能確定處理方式時,個案報市局明確后辦理。

  五、在上述情況的處理過程中,市局對各單位不做收入計劃調整,對已入庫的稅款,不做退、補庫調整。

  六、其他相關問題的處理

 ?。ㄒ唬┳?003年7月1日起(含),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新發(fā)生的業(yè)務(以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批準的開工日期為準),依法應當繳納營業(yè)稅的,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上述納稅人跨區(qū)、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同一區(qū)、縣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向生產、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核發(fā)《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號碼為18位。其中,前六位為行政區(qū)域碼;中間九位為其總機構領取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號碼;后三位為稅務登記順序碼,其第一位為N,后兩位為順序碼。

  上述納稅人跨區(qū)、縣經營,在同一區(qū)、縣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的,應該在外出經營前向其法人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和《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樣式附后),向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當向納稅義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結清稅款,并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證明》和《申報表》回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xù)。

 ?。ǘ┳?003年7月1日起,本市除銷售不動產以外的營業(yè)稅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新發(fā)生到外區(qū)、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繳納營業(yè)稅的,其營業(yè)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向法人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匯總繳納申請,各區(qū)縣局、分局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匯總繳納分支機構繳稅情況證明>的通知》(京地稅征〔2002〕380號)文件執(zhí)行。

  上述納稅人跨區(qū)、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同一區(qū)、縣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向生產、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比照本通知第六條(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

  上述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發(fā)生外出經營活動,在同一區(qū)、縣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不滿180天的,不需辦理稅務登記或報驗登記手續(xù)。

  (三)我市納稅人到外省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該在外出經營前向其稅務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證明》和《申報表》,向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當向納稅義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結清稅款,并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證明》和《申報表》回原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xù)。

 ?。ㄋ模┩獠哼M京施工單位仍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稅務登記地點和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2〕548號)文件執(zhí)行。

  (五)自2003年7月1日起(含),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銷售不動產新發(fā)生業(yè)務的,可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fā)票購領手續(xù)或代開發(fā)票。

  七、各區(qū)縣局、分局應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稅務登記手續(xù)。市局將對各區(qū)縣局、分局的稅務登記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為納稅人辦理開業(yè)稅務登記手續(xù)或轉出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的,市局將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執(zhí)法責任制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各單位在稅務登記及納稅地點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時,應報請市局指定管轄。

  九、以前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各局在貫徹本通知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略)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略)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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