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fā)[2004]157號
頒布時間:2004-07-30 09:31:32.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qū)國家稅務局,省局進出口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現對在清算結束后仍未收齊單證及有關信息核對不上的出口貨物,按內銷貨物予以補征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征稅的計算公式:
應補征增值稅=(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征稅稅率-免稅購進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對上述應補征稅的出口貨物,如已按規(guī)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成本的,可從成本科目中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二、如已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3]139號文中列舉的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清算結束后,仍未收齊單證或有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的,對已按國稅發(fā)[2003]139號文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補征的增值稅,應與上述公式計算的應補的增值稅,進行一次結算,對本通知下發(fā)之前,原已多補征的增值稅,應沖減出口企業(yè)的應納增值稅或直接由征稅部門辦理退庫手續(xù),退庫預算科目為“其他增值稅退稅”(010150)。
三、蘇國稅發(fā)[2002]175號文件第二條有關補征增值稅計算公式的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以上通知,請各地遵照執(zhí)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