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印發(fā)《關于繳納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的通知

地稅三[1998]7號

頒布時間:1998-11-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xiàn)將《關于繳納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印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附件:關于繳納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關于繳納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

  凡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下列規(guī)定繳納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各單位的車輛由單位負責組織,向單位座落地的地方稅務分局或代征單位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單位職工的自行車由單位負責組織向單位座落地的地方稅務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

  二、其他個人的車輛(包括自行車),由個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各單位和個人的船只,到市航運管理處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xù)(中遠散貨運輸有限公司的機動船向保稅區(qū)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納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的車(不含自行車)、船,由企業(yè)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中外籍個人及中方職工的車(不含自行車)、船,由企業(yè)負責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或車船使用稅;其他外籍個人的車(不含自行車)、船,由個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的自行車,由企業(yè)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中外籍個人及中方職工的自行車,由企業(yè)負責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或車船使用稅;其他外籍個人的自行車,由個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六、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1999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

  上述各單位和個人,應持1998年度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納(免)稅憑證,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辦理1999年度納(免)稅手續(xù)。逾期按稅法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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