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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指示,是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時使用的一種公文。指示具有指導作用和依據作用。指示的特點有:依據性、指導性,針對性和及時性。指示按其內容性質可分為:指導性指示、方針性指示、法規(guī)性指示,指令性指示。
指示的結構,一般由標題、發(fā)文字號、受文單位、正文、落款,主題詞組成。
標題。包括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部分。
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發(fā)文年度號、發(fā)文順序號組成。若作為正式公文下達,必須寫發(fā)文字號;若在報刊上刊登,也可不寫。
受文單位。是指示的主送單位。如果下達的指示只適用于一定的范圍,則要寫清受文單位名稱;如果屬于全局性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廣泛性,也可不寫受文單位。
正文。一般包括前言、主體和結尾三部分。
正文的前言,要交待下達指示的根據。一般來說根據包括兩點:一是理論根據。即下指示的理論意義,包含對方針、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形勢要求的闡述,以使受文單位對指示有一個高度的認識。二是實踐根據。其目的是使受文單位明確指示的針對性與必要性,從而使之更好地執(zhí)行。
正文的主體部分,是指示的主要內容。它通常包括三個公文寫作寶典方面:布置任務。即要完成何種工作以及完成到何種程度。制定措施。即對所下達的任務,應采取何種步驟、辦法和策略等。提出要求。即在執(zhí)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正文的結尾,常以“以上指示,望研究執(zhí)行”來表述,也有的指示沒有結束語。
落款。一般包括發(fā)文機關名稱、發(fā)文日期、公章三部分。
若在報刊上刊登,可以不寫落款,但在標題下要加括號注明發(fā)布日期。
主題詞。是從指示的主要內容中概括出的幾個主題概念,以名詞或名詞性詞組來表述,寫在末頁落款的左下方,頂格寫。若在報刊上刊登,可不寫主題詞。
寫指示,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令,這是其前提和基礎;要根據指示的目的,對原則進行明確闡述,措施要可行,要求要具體;用詞要確切,文字要精煉,力避繁瑣雜亂,以免使人不得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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