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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確保本企業(yè)各公司固定資產安全,對于各項固定資產的危險轉移、損失請求等保險事務處理有所遵循起見,特依"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范圍
(一)本準則所稱保險系指火災保險,但如有必要時,得增附加保險。
(二)本準則所稱應保險的固定資產系指易引起災害致于發(fā)生重大損失的固定資產,如建筑物、機器設備、器具設備等。
第三條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對于第二條所列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及(或)附加保險,其不易發(fā)生損失危險者,得于呈準后不予投保。
(二)已辦理保險但受益人更變時,須辦理變更手續(xù)。
(三)固定資產充為抵押品,雖認定不易發(fā)生損失危險未投保者,但質權人要求投保,仍應予投保。
第四條 投保辦理部門
(一)申請部門: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投保申請。
(二)審核部門:由安全工程師負責投保的申請的審核,并會會計部門。
(三)經辦部門: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負責辦理投保的手續(xù)。
投 保
第五條 投保申請
(一)正式投保: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于取得固定資產時,對于應投保者,須即填寫"投保申請書"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送安全工程師審核后會"會計部門"簽注意見后,轉呈(總)經理核準后,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對未投保的固定資產會安全工程師后,認為有必要投保時,得函請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投保申請。
(二)預約投保:
1.各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附有關資料,委托總管理處財務部辦理預約保險,并應于每月三日前具體報保險標的物異動情形,由總管理處財務部憑以向保險公司沖抵預約保險,但外購機器有本準則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預約火險后,通知所屬公司。
2.機器進廠后,資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購機器進廠置放明細表"三份,依置放廠地暨貸款銀行別分別編列,呈廠處長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其中一份匯送承保保險公司,一份自存。
3.機器安裝試車后,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同條第一款規(guī)定重新提出申請,并注明原投保預約保單號碼。
第六條 投保手續(xù)
總管理處財務部接到"投保申請書"經審查后,填具"要保書"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xù),但有特殊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應將投保權利要點函請申請公司認可。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訂立保險契約后,保單正本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自存,保單副本二份連同收據送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后,保單副本一份留存,一份連同收據送會計部門憑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資產因提供抵押而必須辦理受益人移轉時,則保單正本交債權人收執(zhí)。
第七條 增投、減損、移轉及撤除處理
投保的固定資產因增設、減損、移轉及撤除等原因而發(fā)生變動時,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填具"投保物變動(續(xù)保)通知單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審查后向保險公司辦理另訂契約、變更契約或解約等手續(xù),但有特殊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應將投保權利要點函請申請公司認可,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
第八條 續(xù)保手續(xù)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于投保物保險期屆滿時,如須續(xù)保,應填具"投保物變動(續(xù)保)通知單"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于投保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審查后,向保險公司辦理續(xù)保,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會計部門存。
第九條 災害報告
資產管理部門于投保物遭受災害時,應即通知總管理處財務部以照會保險公司,并會同總務、會計部門、安全工程師進行現場調查,將受災害的原因、時間、狀況及損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一式四份,經經理核章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于三日內將二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以憑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xù),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存,一份送會計部門。
第十條 公證勘查報告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如認有必要,得委請公證機構會同安全工程會、會計、總務部門至現場勘查,憑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以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
第十一條 索賠手續(xù)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接到"固定資產災害報告"及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后,即填具保險公司規(guī)定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于損失發(fā)生后六日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并將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損固定資產如已提供質押,應將送保險公司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副本送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賠償金入帳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領到保險公司損失賠償金后,應立即連同有關文件匯送會計部門復核辦理入帳手續(xù),并將處理經過及結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條 索賠駁訴
投保物損失賠償的請求,如有異議,總管理處財務部應于接獲通知一個月內并附有關資料,匯送總管理處法律事務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保險權益。
第十四條 投保金額及費用統(tǒng)計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每月十日前應根據"投保申請書"、"投保物變動(續(xù)保)通知單"、"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保單正本"編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別固定資產保費月報表"一式數份,呈科長復核,經理核章后,一份財務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計部門,并同時編制上月份"保險公司別保險保費月報表"一式一份呈科長復核,經理核章后,由經辦人留存?zhèn)洳椤?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公司所有外購資材、外購產品、原物料、成品保險等保險事宜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依本準則處理,但車輛保險則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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