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企業(yè)銷售商品時,一方面企業(yè)把商品提供給購貨方,同時,企業(yè)也收到購貨方提供的非貨幣性資產。此時,貨幣性交易中通常所采用的收入確認和資產計價等原則,往往并不完全適用。那么,如何計量非貨幣性交易中所收到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是否確認非貨幣性交易發(fā)生的損益,就成為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修訂后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規(guī)定了非貨幣性交易的核算原則,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要區(qū)分是否涉及補價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非貨幣性交易沒有涉及補價,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如果非貨幣性交易涉及補價,則不區(qū)分支付補價與收到補價分別進行會計處理:支付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按如下公式計算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與修訂關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相比,在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披露方面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改變了非貨幣性質性交易的核算原則
修訂前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首先將非貨幣性交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和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為了區(qū)分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和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引入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概念。其次,針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和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各自的特點,分別涉及補價與否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沒有補價情況下,對于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一般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交易損益;對于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一般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在發(fā)生補價情況下,對于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又區(qū)分支付補價與收到補價兩種情況作出明確規(guī)定。
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對于涉及補價情況下的非貨幣性交易,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與修訂前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基本相同,主要的區(qū)別是在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時,需要考慮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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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要求企業(yè)披露與非貨幣性交易有關的信息比較詳細,例如,非貨幣性交易的類型;非貨幣性交易涉及的金額;非貨幣性交易的計偶像基礎以及實現的損益。 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針對其會計核算特點,簡化了非貨幣性交易的披露內容,只要求企業(yè)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其中,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是指企業(yè)在非貨幣性交易中,以什么資產與什么資產相交換。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金額,是指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確認的損益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三)取消了"非貨幣性交易收益"科目
修訂前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為了核算在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中涉及補價情況下,如果換出資產是原材料、庫存商品時所確認的收益問題,專門設立了"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一級科目,并在利潤表中"其他業(yè)務利潤"項下增設"非貨幣性交易收益"項目。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取消了"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一級科目,將其歸入"營業(yè)收入"科目核算。
(四)簡化了與非貨幣性交易有關費用的核算
對于非貨幣性交易有關費用的核算
對于非貨幣性交易中發(fā)生的一些費用,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修訂前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根據資產計價原則直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直接計入當期費用;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規(guī)定直接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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