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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海峽兩岸 稅收管理 制度比較
論文摘要:我國大陸地區(qū)和臺灣省的市場經濟處于不同的發(fā)展階段,相應地,在稅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通過對海峽兩岸在稅收管理體制、納稅申報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稅務處罰制度、稅務教育制度及納稅人服務制度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找出海峽兩岸在稅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體差異并進行總結,對于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制度進而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具有較大的現(xiàn)實意義。
稅收管理是一國籌集財政收入的根本保證,由于其涉及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和管理學兩大學科領域,各國政府以及學術界都非常重視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國的稅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稅收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中,我國的理論界主要將目光關注于美、英、法、德、日等發(fā)達國家,而對我國市場經濟比較發(fā)達的臺灣地區(qū)則關注有限。為此,筆者將對我國海峽兩岸的稅收管理制度進行簡要比較并進行總結,為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參考。
1 收管理體制的比較
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管理制度的核心問題,其實質上就是解決中央與地方在稅收管理權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關系。稅收管理體制如果不完善,稅收管理制度就難以完善。
從實踐來看,我國的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在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臺灣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稅收管理權限高度集中于臺灣省政府,而市、縣政府的稅收管理權限非常有限。這種高度統(tǒng)一的稅收管理體制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后來經過多次改革和調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進行),使得臺灣省的市、縣政府逐漸具有一定的稅收管理權限,擁有一定稅種的征管權和收入權,但是比較有限。目前,凡收入彈性大和征收范圍廣的稅種,比如所得稅、關稅、貨物稅、礦區(qū)稅和證券交易稅等均為臺灣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稅收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六成,而市、縣地方政府僅為四成。由于稅收管理權限被臺灣省政府較多掌握,基層政府的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進一步下放稅收管理權限的呼聲一直存在。
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體制在建國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來經過幾次下放和集中,反復多次,但總體還是以集權為主要特征。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為適應經濟改革需要,中央開始較大幅度下放稅收管理權(主要收入分享權),直至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1994年進行的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雖然擁有了幾個地方稅種的征管權,但是主要稅種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稅種收入相對較少,難以滿足大多數(shù)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稅外收費”的問題比較嚴重。可見,大陸地區(qū)1994年開始實施的分稅制,其結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稅收財力,在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時期,應該按照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體制。
由上可見,大陸地區(qū)和臺灣省的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就總體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層政府“放權讓利”,以不斷完善“分稅制”(其實這也是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比較典型的做法)。不過,從改革的實踐來看,大陸地區(qū)和臺灣省的分稅制改革還都不徹底,稅收管理權限都過多集中于高層政府,基層政府履行職能的財力還難以得到有效保證,這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因此進一步下放稅收管理權,就成為今后海峽兩岸稅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共性問題。
2 納稅申報制度的比較
納稅申報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環(huán)節(jié)。我國臺灣省的納稅申報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對所得稅收實行“藍色申報”制度。所得稅收的征管比較復雜,難度相對較大,因此如何有效預防所得稅收的偷逃稅問題,也是現(xiàn)代稅收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課題。臺灣省在所得稅方面實行“藍色申報”制度,通過將納稅人分類管理,較好地激勵和約束了納稅人依法納稅。
臺灣地區(qū)的稅收管理制度規(guī)定,營利事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相當于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個人所得稅中私營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業(yè)戶等),凡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收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設置專門財務部門、人員,據實登記賬簿、保留憑證等),并且能夠依法申報納稅的,可以申請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優(yōu)惠。比如簡化審核程序、允許延期申報、延長虧損抵補、提高業(yè)務招待費列支標準等??梢?,使用藍色報表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得到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優(yōu)惠。對于稅務機關而言,也可以減輕對這部分納稅人報稅資料的審核與稽查壓力,從而將稽查的主要精力轉向使用其他報表的納稅人??梢姡?ldquo;藍色申報”制度對于提高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稅收征管水平有著重要作用。
我國大陸地區(qū)從2001年開始,借鑒臺灣省等地的經驗,開始對納稅人試行“A、B、C、D”評級和分類管理制度,就是將納稅人按照納稅信用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4個等級,A、B級的納稅人可以享受較多稅收優(yōu)惠,而C、D級納稅人將是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這一稅收管理制度對于預防偷逃稅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不過,由于經驗不足,現(xiàn)行的納稅人分類評級制度還難以做到像我國臺灣地區(qū)那樣完善,特別是對納稅人等級的評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進行,有的稅務機關在評定時甚至存在“矮子中選高個子”的問題,這顯然不利于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基于此,可以借鑒臺灣省的“藍色申報”制度,將納稅人的信用評定工作進行科學量化和動態(tài)跟蹤調整,并與具體重點稅種(比如先從所得稅開始)的征管相聯(lián)系,從而讓這一制度對納稅人真正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
3 稅務代理制度的比較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稅務師及其事務所)在法定范圍內,受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委托代為辦理各項涉稅事宜的總稱。建立和健全稅務代理制度對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稅效率以及維護征納雙方的合法稅收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稅務代理制度建立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歷史。目前從業(yè)的稅務代理人員有5萬余人,遍及整個臺灣地區(qū),臺灣地區(qū)稅務代理人的主要任務有:接受委托,代理納稅申報事宜;代理建制建賬,包括記賬、撰寫涉稅文書等;代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宜;協(xié)助政府開展稅務教育;接受稅務咨詢;進行稅收籌劃以及其他維護征納雙方合法權益的事宜。為保證稅務代理制度的全面實施,臺灣地區(qū)有關部門對稅務代理人賦予了較多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在有的稅法中規(guī)定,納稅人需委托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稅務師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由于制度較為完備再加上稅務代理市場發(fā)育健全,臺灣的稅務代理已經成為稅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輔助力量。
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務代理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區(qū)的稅務機關借鑒國際上的做法,在征管領域對稅務代理進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稅務代理初具規(guī)模,國家稅務總局曾一度要把稅務代理全面引入稅收征管流程,后來由于“非中介代理”、“強制代理”等問題比較嚴重,使得稅務代理的發(fā)展受到很大影響。為此,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又進行了稅務代理行業(yè)的清理整頓,要求稅務代理機構徹底與隸屬單位在編制、人員、財務、職能和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改制為由注冊稅務師作為出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制或合伙制的稅務師事務所,以還原其“獨立中介”的市場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國有稅務代理機構(稅務師事務所)2307個,其中有限責任所1909個,合伙所398個。從業(yè)人員近5萬人,其中注冊稅務師有1.4萬人。不難看出,相對于我國大陸地區(qū)的市場經濟總量及發(fā)展態(tài)勢,現(xiàn)有的稅務代理規(guī)模明顯偏弱。
2000年初,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在稅收工作中發(fā)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shù)囟悇沾黹_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發(fā)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具體辦法。對一些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涉稅事項較為復雜、納稅人自己做起來有困難的納稅事項,堅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正確執(zhí)行,提高納稅申報質量。但是,由于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務代理發(fā)展時間還不長,納稅人還沒有“付費”委托稅務代理師辦理涉稅事宜的習慣,再加上相關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稅務代理市場發(fā)育嚴重滯后,很多稅務代理機構長期處于業(yè)務不足的尷尬境地?;诖?,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稅務代理制度經驗,不斷完備旨在促進稅務代理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制度體系,逐步培育稅務代理的需求市場,進而促使稅務代理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 稅務處罰制度的比較
稅務處罰是稅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懲戒措施,是稅法剛性和尊嚴的最直接體現(xiàn),也是震懾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證。人們之所以懼怕稅法的尊嚴,能夠主動依法納稅,在相當程度上是源于稅務處罰制度的存在。我國臺灣省的稅務處罰制度與大陸地區(qū)相比,主要有以下區(qū)別:①臺灣省的稅務處罰規(guī)定(以行政處罰為例)既包含在稅收程序法(《捐稅稽征法》)中,也分散規(guī)定于稅收實體法中,如《所得稅法》、《遺贈稅法》、《證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稅務處罰內容;我國大陸地區(qū)關于稅務處罰的規(guī)定,一般違法行為由程序法《稅收征管法》界定,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稅收實體法(如《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則不再進行具體界定。關于這一不同,很難界定二者誰更為科學,大陸地區(qū)的做法比較符合處罰統(tǒng)一原則,臺灣省的規(guī)定則更為符合“因稅制宜”的原則。②從稅務處罰的嚴厲程度來看,臺灣省對稅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相對大陸地區(qū)要輕一些。比如臺灣省對稅務違法行為主要采取行政處罰為主,刑事處罰只是一種補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處罰而言,稅收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其最高刑期為5年,沒有死刑的規(guī)定。大陸地區(qū)則大不一樣,稅務處罰不斷向刑事處罰延伸。單從涉稅刑罰規(guī)定來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嚴厲的涉稅刑罰規(guī)定固然有震懾稅收犯罪的積極作用,但是稅收管理更應該重在“預防”,刑罰畢竟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一味依賴嚴厲的刑罰來震懾稅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現(xiàn)刑罰震懾效應遞減的問題,從長遠來看,反而不利于震懾涉稅犯罪行為。因此,不斷完善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管理預防制度,逐步糾正稅務處罰刑罰化的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陸地區(qū)稅收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5 稅收教育及納稅人服務制度的比較
從以上探討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稅收管理制度應該主要體現(xiàn)在制度的“預防”效果上,而預防稅收違法犯罪案件的發(fā)生,既要有稅務違法處罰的震懾和嚴密科學的稅收征管體系,也必須有完善的稅收教育制度及納稅人服務制度。只有依法納稅的觀念真正深入人心,讓納稅人從依法納稅的過程中切實享受到更好的服務,才可能對廣大納稅人形成觀念上的約束與激勵,進而調動其依法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我國臺灣省的稅收教育工作由來已久,真正從“娃娃”抓起。臺灣省的財政部門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圍內推廣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全民稅收知識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發(fā)動全民特別是學生參與。利用電視傳媒對稅收知識競賽進行現(xiàn)場直播,決賽優(yōu)勝者由臺灣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親自頒獎,獲獎名單在主要報紙上公布。這一活動使全臺灣省的公民特別是在校學生,普遍受到了直觀的稅收教育。另外,臺灣的稅務部門也經常性地向中小學生發(fā)放帶有稅收知識的漫畫、書籍以及紀念品,使得中小學生在不經意問就逐步樹立了誠信依法納稅的觀念卜引。
相比較而言,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稅收教育工作開展的時間還不長,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稅收宣傳月”時集中在全國開展。經常性、有重點、有計劃的稅收教育制度還未能建立起來。這也需要今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再從納稅人服務制度來看,臺灣省的納稅人服務制度比較完善。臺灣稅務部門順應國際潮流,提出“誠心服務、用心辦事”的服務理念,以“愛心課稅、愛心繳稅”的服務政策,全方位地推出針對納稅人的各項服務。比如簡化征稅行政程序、提高征稅效率,以方便納稅人。再如:通過“局長與民有約”活動,通過開通免費咨詢電話和網上咨詢服務,全方位解答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咨詢。另外,各地稅務機關普遍設立“稅務便民服務中心”,成立專門的納稅人服務隊伍,實施“走動式”服務,接受納稅人咨詢和投訴,搜集納稅人的各種建議和意見,以及為納稅人辦理多繳稅款的退稅等事宜。這些服務措施可以及時、有效地化解征納雙方可能存在的誤會和矛盾,并為納稅人帶來了便利和尊重,從而激發(fā)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納稅人服務制度還在建立過程中,很不完善,還難以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的稅收服務。比如單從稅務咨詢的熱線電話來看,雖然大多數(shù)稅務機關都已經設立,但是知道和使用過這個電話的納稅人可謂少之又少,使得納稅人的某些涉稅疑問難以得到及時、權威地解答;再如,稅務機關的行政效率雖然相對以前已經提高很多,但是距離納稅人的期望還有很大差距。這些都是我國大陸地區(qū)納稅人服務制度需要盡快完善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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