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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股公司內審提升公司治理捷徑

來源: 曾全義 編輯: 2009/12/21 11:45:07  字體:

  上市公司治理管理伴隨股改工作的順利推進,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發(fā)生了重要的改變,中小股東在關注公司的經營發(fā)展和盈利水平的同時,也更加積極地參與公司的治理管理。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分散持股,使股東大會“空殼化”比較嚴重;部分股東只重視短期利益;內部人控制等。不久前證監(jiān)會主席助理朱從玖提出,倡導和鼓勵基金公司等專業(yè)理財機構,作為積極的股東,參與到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如果完全處于被動地位,就很難形成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約束。筆者認為,處于參股地位的中小股東應積極加強對其所投資參股公司的治理,而通過內部審計監(jiān)督的方式是代表股東參與對參股公司治理方式中最好、最重要、行得通的途徑之一。

  有觀點認為,有內部審計能力的股東能否對所參股的公司開展內部審計監(jiān)督。筆者認為,參股股東完全能夠對其所參股的公司進行審計監(jiān)督,既在法律上行得通,也是公司治理中各個受托責任方為證明自己受托責任的完成情況和經管股東資產有效性的一個很好的評價機會。

  首先,有《公司法》的支持。《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司對投資者的責任——股東權利保護制度,即股東享有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以及司法保護這些權利的實現。

  其次,不能將監(jiān)督作用的大小和有無監(jiān)督權二者等同。參股股東在所參股的公司中決策地位低,內部審計鑒定和評價結果很難在其參股公司得到貫徹,這就是常說的審了也白審。其實這是把審計監(jiān)督有多大的作用和審計監(jiān)督權混為一談,我們不能以作用小就否定了審計監(jiān)督權的存在。

  派出董事治理和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二者有質的區(qū)別,同時又互為補充,并非矛盾和排斥關系。參股股東派出了董事執(zhí)行自己的意志,也不能成為參股股東對其參股公司不能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依據。參股股東派出董事是按照財產關系參與對參股公司的具體治理,重在管理和經營,而內部審計是代表股東對所參股公司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二者有質的區(qū)別。同時有的派出董事,能很好地執(zhí)行股東的意志,有的則可能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不履責,沒有執(zhí)行股東的意志。因此,參股股東對其參股的公司進行審計監(jiān)督,一方面可以掌握公司的運營情況,另一方面,也是對自己派出的董事是否執(zhí)行自己意志進行一個檢查。

  參股股東對其參股的公司進行審計監(jiān)督,不僅是可能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有利于抑制一股獨大局面的形成,能有效保護處于參股地位股東的利益。處于控股地位的股東,往往會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決策,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但是處于參股地位的股東,如能主動行使股東權利,采取多種措施和途徑去實施自己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將使現代公司的治理機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其治理機制不僅只體現大股東的意志,也能體現小股東的意志,從而有效地抑制一股獨大局面的形成。

  能對所參股公司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的狀況和公司派出董事執(zhí)行公司意志的效果得到監(jiān)督和檢查。由于公司治理層中不同機構的分工不同,價值取向和利益驅使會有差異,股東大會的決策可能在生產經營中得不到執(zhí)行;或者本應該屬于股東大會決議的事情,可能由經營層擅自進行了決定和執(zhí)行;股東派出的董事更可能違背股東的意志,在董事會中做出不利于股東利益的表決。如果股東委托自己的內部審計部門對上述情況進行核實,將可以減少越權和不盡職事情的發(fā)生。

  可最大限度地減少所參股公司制造虛假信息和開展違法經營活動,從而避免損害自己聲譽的事情發(fā)生。綜上所述,如果股東有一定的內部審計力量,對所參股公司按照合理的程序開展內部審計監(jiān)督是很重要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筆者建議,對參股公司開展內部審計監(jiān)督方式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對參股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定期審計分析。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應充分利用此途徑對所參股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定期的審計分析,通過前后經營數據對比,對參股公司的財務收支是否存在異常、資產負債表的真實性進行分析和評價,將審計分析結果及時向自己公司的主管領導匯報,由公司以股東的身份向所參股公司提出經營建議或質詢。

  以公司授權的方式,代表股東對參股公司開展專項審計調查。股東應具有較高風險意識,主動對所參股公司發(fā)生重大的經濟事項或重大金額合同授權自己的內部審計部門代表股東開展專項調查,以了解業(yè)務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股東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也可以根據平時對參股公司審計分析中發(fā)現的經營疑點,提請公司授權審計部門對疑點開展審計調查。

  初始投資時在所參股公司章程中事先約定關于參股股東有審計監(jiān)督的權力。目前國內部分國有集團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隨著所參股公司的增多,為了加強對參股公司的管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制定參股公司章程時,便做出關于參股股東需要定期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約定,這是對參股公司開展內部審計監(jiān)督最為有效的途徑。

  充分利用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參股公司的審計信息,也是對參股公司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股東單位的內部審計應充分利用其參股公司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反映的信息,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尤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中說明的特殊事項或出具的有保留的審計意見加以重點關注,必要時提請公司授權開展專項調查。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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