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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信貸業(yè)務中,有相當一部分貸款是保證類貸款,本文就保證類貸款業(yè)務操作風險表現形式、風險防范進行分析,提出注意要點。
一、保證類貸款風險表現形式
保證類貸款操作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證合同的主體選擇、合同內容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多數情況下會導致保證無效或部分無效;二是基于銀行內部管理疏漏、保證人信用狀況惡化、社會經濟變化等原因而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會使保證擔保對銀行債權的保障能力降低,第二還款來源嚴重不足。
1、保證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導致擔保無效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學校、醫(yī)院等以公益事業(yè)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不得作為保證人;另外,我國《公司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在銀行信貸業(yè)務操作過程中,保證人的選擇方面還是比較謹慎的,大多數情況下能確保保證擔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貸款的保證人是政府部門、醫(yī)院、企業(yè)的分支機構,該類擔保一旦被認定無效就可能會造成擔保債權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償保證。
2、借新還舊前后保證人不一致,保證人免責
實踐中,為了減少不良占比,各行對能正常支付利息的企業(yè)大量辦理借新還舊,有的辦理收回再貸,但必須確保新舊貸款保證人前后一致,否則,保證人將免責。而實際業(yè)務操作中,一些業(yè)務人員只為應付業(yè)務檢查,借款人找來擔保人就行,不審查前后保證人是否一致,造成隱性的擔保風險。
3、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或超能力擔保,保證擔保流于形式
保證人擔保能力不足問題或超能力擔保是目前各行保證類貸款的主要潛在風險。日前,各行對保證人的核保僅限于到人民銀行信貸咨詢系統(tǒng)查詢擔保情況,審查保證人的財務報表等,但對于保證人真實的財產情況、償債能力和對外擔保多少,根本無法搞清楚。一些貸款為了追求形式上的合法,對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分析不足,或者在找不到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降低門檻。如某公司的保證人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該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塊招牌是自己的,其財產早巳轉移,如果對其訴訟,則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4、貸款客戶相互擔保
企業(yè)互相擔?,F象多表現為某集團下屬企業(yè)之間的互保,這些互保企業(yè)往往處于同一種層面,面臨的困難大致相同,要破產則會一塊破,尤其是集團性公司的垮臺帶來的往往是一場災難。
5、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無編號、不銜接
保證類貸款的主從合同必須一一對應,合同編號銜接?,F實貸款檔案中有大量的保證合同沒有編號,有的保證合同保證金額與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額擔保),更有甚者,用已經還清的保證合同繼續(xù)為新的借款合同擔保。
6、隨意涂改保證合同
一些業(yè)務人員隨意涂改合同要素,如合同日期、借款用途等,有的為了讓時效延續(xù)故意更改貸款日期,致使在庭審舉證時不敢出示合同原件。
7、不能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擔保法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主張的方式可以是訴訟、仲裁或催收等)。為了確保貸款的訴訟時效,基層業(yè)務人員一般能夠對到期、逾期貸款發(fā)出催收通知,但僅僅對借款人發(fā)出催收,而忽視了對保證人應同時進行催收。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超過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二、加強保證類貸款監(jiān)控、防范的建議
對保證類貸款要從規(guī)范業(yè)務操作程序人手,重點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擔保能力,嚴格內部操作,確保業(yè)務合法合規(guī)。嚴格控制集團公司內部互保;嚴格保持主從合同的一致性、連貫性;嚴禁隨意涂改主從合同;嚴格禁止擔保法規(guī)定不得作保的人充當保證人;嚴格監(jiān)控保證期間和對保證人催收通知的發(fā)放。具體說,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重視貸前調查,謹慎選擇保證人。對于大量存在的法人保證人,應當在核實其資產和信用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允許其提供擔保。一般說來,法人保證人的資產和信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資質信譽良好,無半年以上拖欠支付及逾期貸款,累計擔??傤~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2)資產負債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3)擔保人財產權屬明晰,擔保財產易執(zhí)行、易變現、不貶值;(4)經營狀況良好,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有合法、可支配的財產和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5)加強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的審查及定期檢查。集團性客戶關聯企業(yè)之間不能進行保證擔保,只能辦理抵(質)押擔保或符合條件的非關聯企業(yè)保證擔保。
2、鑒于主從合同分立,在合同文本的填寫使用方面應注意下列問題:
(1)借款用途在主合同中如實填寫(特別是借新還舊或落實債務且新舊借款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使保證人知悉真實的借款用途,防止其以騙保為理由提出抗辯而免責。
?。?)借款憑證記載的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應盡量與借款合同確定的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相一致。在填寫借款及還款期限時,要預留辦理登記、審批等手續(xù)的時間。如實際放款日與合同載明日期相差較大,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憑證上的連接條款必須準確填寫,確保主從合同銜接。
?。?)合同要素應謹慎填寫齊全,避免隨意更改,確需涂改的應由當事人簽章確認。
?。?)合同份數應根據當事人的人數準確填寫。如一筆借款有借款人、保證人各一人,借款合同應至少為3份,才能確保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果填寫為2份,《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已收到并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便成為一句空話。
3、強化貸后跟蹤檢查,及時掌握保證人資信變化狀況,適時采取資產保全措施。
在信貸資產管理過程中,往往重視對借款人的貸后檢查,將保證人放在一邊,直到第一還款來源沒有保障后,才想起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此時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可能已經發(fā)生意想不到的變化。盡管在《保證合同》中已經約定,當保證人出現經營困難、財務惡化、重大訴訟或仲裁、對外擔保等可能影響其履行保證責任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但是很少有保證人能做到,這就需要債權銀行積極主動的行使權利,強化對保證人的貸后跟蹤檢查,及時掌握保證人資信變化狀況,適時采取資產保全措施,否則就會落入被動境地。如在實務中對供銷企業(yè)發(fā)放的貸款,一般仍由供銷企業(yè)提供保證擔保,當借款人欠資不還而訴訟至法院時,才發(fā)現有的借款人、保證人已經改制,將有效資產剝離成立有限公司,只剩下一個空殼企業(yè),有的保證人將固定資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無形中增加訴訟的難度,擴大了債權的風險程度,也增加了債權實現的不確定性。
建議在資產管理過程中,應及時掌握保證人(當然也包括借款人)下列情況變化:一是保證人發(fā)生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二是保證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是否發(fā)生重大訴訟、仲裁,可能影響其履行保證責任;三是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四是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蛘咭云渲饕Y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履行保證責任;五是保證人有低價或無償轉讓有效資產、脫殼經營、非法改制等逃債行為;六是保證人有惡意破產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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