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看,當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展比較順利,但要全面推行還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并要積極采取措施,盡快加以研究和解決。
一、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存在的困難和問題1.審計監(jiān)督覆蓋面小。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開展得比較早,但發(fā)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還沒有真正開展起來,已經開展的地方大多也是審計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干部。但是,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對象限定為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干部,顯然已不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要求。如果不加大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jiān)督力度,不及時查處和糾正領導干部的違法違紀問題,就不利于推動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yè)和經濟發(fā)展,不利于加強黨的廉政建設,也不利于樹立領導干部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盡快實行對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已成為形勢發(fā)展的迫切要求。
2.少數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有的干部管理部門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jiān)督管理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只是委托審計機關走走形式而已;有的在干部已被提拔任用后,才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審計,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存在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意義,沒有真正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
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缺乏標準等問題,影響了審計效果的發(fā)揮。按照中辦、國辦規(guī)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干部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只對干部管理部門負責,不公開披露。干部管理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jiān)督與審計監(jiān)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jiān)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4.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還存在模糊認識。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但并不是認定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不是對領導干部的全部業(yè)績的評價和鑒定。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局限性,審計結果只能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這一點是非常明晰的。但有的審計機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還存在著模糊認識,出現(xiàn)了兩種傾向:一種是過于強調審計結果的局限性,對審計內容不做深入細致的研究,審計過程中只偏重于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責任,對一些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缺乏監(jiān)督力度,審計風險很大。另一種是對審計結果的局限性認識不充分,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面面俱到地去評價,對一些沒有查深、查實的問題盲目定論。有的干部管理部門把經濟責任審計定位為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全面考核,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理解為是對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的評價,認為領導干部經過審計后沒有發(fā)現(xiàn)經濟問題就意味著“清正廉潔”,在對領導干部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不是客觀地分析運用審計結果,而是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
5、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量急劇增加,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采取的對策1.盡快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guī)。當前必須通過法律、法規(guī)加以明確的問題:一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應從縣級以下逐步擴展到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在任免、調離之前,必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的不得解除其經濟責任,不得新任職務;經濟責任審計還要體現(xiàn)事中監(jiān)督的原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也要接受審計監(jiān)督。二是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領導干部監(jiān)督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部監(jiān)督管理體系中處于什么地位,審計監(jiān)督如何與紀檢、組織監(jiān)督有機結合。三是正確界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確定審計結果的運用標準。只有盡快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guī),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在全社會全面推行,并更具有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
2.依法審計,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審計機關要重視和加強業(yè)務培訓,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yè)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fā)展需要。干部管理部門要正確運用審計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成為任用和監(jiān)督干部的重要依據,促使審計機關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3.加強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與配合,同心協(xié)力,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辦、國辦規(guī)定,中紀委、監(jiān)察部、中組部、人事部和審計署已聯(lián)合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協(xié)調全國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事項,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據了解,許多地方還沒有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紀檢、監(jiān)察、審計以及干部管理等各相關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作用也沒有具體落實。為了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各級紀檢、監(jiān)察、審計以及干部管理部門應盡快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xié)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充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切實保證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將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