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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每股收益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來源: 來自:特區(qū)財會 編輯: 2003/02/02 13:15:31  字體:
  財政部去年底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每股收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此之前,企業(yè)在每股收益的計算與披露上所依據的是證監(jiān)會1994年1月發(fā)布的《公開發(fā)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內容與格式》)。《征求意見稿》對每股收益的計算、列報和披露較之以前都做了很大修改,基本上體現了國際會計準則對每股收益計算、列示和披露的精神。

  一、《征求意見稿》和現行制度的比較

  這次財政部頒布的《每股收益準則(征求意見稿)》與以前企業(yè)所遵循的《內容與格式》有很大不同。

  《內容與格式》中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兩種每股收益:(1)全面攤薄每股收益=凈利潤÷年末普通股股數;(2)加權平均每股收益=凈利潤÷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即期初股數與期末股數之和除以2)。

  而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每股收益要按照“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來反映。其中基本每股收益與原來的加權每股收益計算方法類似,所不同的是,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的計算方法變化很大,新的方法采用時間做權數,企業(yè)當期發(fā)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發(fā)行在外的時間權重計入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中。這樣,股份的發(fā)行時間對每股收益的影響就很大,公司在報告期前期增加股份比在后期增加股份所計算出的基本每股收益要小得多;而按照原來的計算方法兩者應當是相等的。

  《征求意見稿》還有一個重大突破就是增加了“稀釋每股收益”指標。它要求具有復雜資本結構的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基本的每股收益,還要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即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應根據所有具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進行調整。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分子應為:當期可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加上可轉換優(yōu)先股的股利和可轉換債券的稅后利息。分母普通股股數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均數加上全部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fā)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

  二、《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準則的比較

  1.關于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時間權數

  《國際會計準則第33號——每股收益》(IAS33)中規(guī)定“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數量應為當期發(fā)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它是期初發(fā)行在外普通股股數按當期贖回或發(fā)行的普通股股數乘以時間權數調整的結果”。這與這次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中的規(guī)定是相同的。但不同之處是IAS33同時很明確地指出“時間權數是特定股份發(fā)行在外的天數占當期總天數的比例”,而我國對時間權數是以天數加權還是以月數加權則沒有規(guī)定,就可能在實際操作中產生混亂。

  2.關于計算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數

  在這一點上,國際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更加體現了它的易理解性與全面性?!墩髑笠庖姼濉分挥昧藥拙湓捑透爬ǔ銎胀ü晒蓴档挠嬎阍恚骸捌胀ü傻臄盗繎獮楫斊诎l(fā)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本期內發(fā)行的股份和購回的股份應以其發(fā)行在外的時間進行加權計算”,“普通股股數為在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均數加上全部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fā)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若沒有具體的類似操作指南的補充說明,會計人員是很難理解其含義的,更難以運用到實際操作中。而IAS33的闡述就相當全面與具體,它考慮到了各種具稀釋效應的項目,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計算方法,并在每種方法后面附示例加以解釋,從而合理地體現出每種項目對每股收益的稀釋效果。

  三、對《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建議

  1.對于可轉換債券等潛在普通股,按準則的規(guī)定應視為已在當期期初或潛在普通股發(fā)行日轉換成普通股,這種說法有不妥之處。若企業(yè)在本年3月1日發(fā)行可轉換債券,但協議規(guī)定只有在半年后可以行使轉換權,則在每股收益的計算中,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fā)行的普通股的數量是從本年3月1日開始加權計算還是從9月1日開始呢?根據實質性原則,筆者認為應從9月1日算起,因為只有從9月1日開始這部分債券才有可能轉換為普通股,才真正具有對原有普通股的稀釋效應。所以應假設“潛在普通股已在當期期初或協議規(guī)定的可轉換日轉換成普通股”更為恰當。

  2.對于企業(yè)合并后每股收益的計算。因為合并方將被合并方的經營成果并入了其收益表中,故作為合并購價或股權聯合的一部分而發(fā)行的普通股數應包括在股份加權平均數中,因此,用于計算企業(yè)合并中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數應為合并企業(yè)原有股份的加權平均數與由于購并而新發(fā)行股份的加權數之和。購買法下,合并企業(yè)合并過來的是被并企業(yè)自購買日起的凈利潤,與之相配比,分母中新發(fā)行的股數也應自購買日起進行加權計算;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合并企業(yè)將被并企業(yè)全年的利潤都并過來,故其分母中新增股份數就不必做加權計算,視為期初即發(fā)行了新股。

  3.對于合并會計報表中的每股收益的計算,它的計算需視合并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合并理論分為實體理論、所有權理論和母公司理論。在實體理論下,合并報表是從企業(yè)集團的角度來編制的,每股收益原則上是將整個集團的利潤總數與整個集團的總股數(都按比例折算為母公司的對等股數)對比。而在母公司理論和所有權理論下,由于是從母公司角度來考慮的,反映的是母公司真正可以控制或擁有的資源,所以每股收益也要根據母公司會計報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其分母總股數應為母公司在外發(fā)行的普通股股份數的加權平均數。

  4.關于或有發(fā)行股份的每股收益的計算。IAS33中第31條對其作出了規(guī)定,而《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涉及。財政部在相關通知中對此進行了說明,由于中國目前在實踐中只出現了可轉換債券,所以對認股權證、或有發(fā)行股份等具有潛在稀釋性的期權性的證券不作相關規(guī)定。這種考慮雖然合理,但也正是這種想法使我們國家的準則往往滯后于實務,總是等到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了才轉而修補準則中的漏洞,或對準則加以補充說明,為什么不能將潛在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考慮到并加以預防呢,這是個值得準則制定者思考的問題。

  5.對每股收益的列示,《征求意見稿》與IAS33都要求“企業(yè)應在利潤表內或財務報表附注中列示各類普通股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同時以同等明顯的方式列示各列報期間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其計算并披露的基本和稀釋每股收益都是基于正常經營利潤下的每股收益。但根據充分披露原則,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正常經營利潤還應披露非正常項目利潤及經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影響而調整后的利潤;同樣的,每股收益也應按照利潤的各個組成項目分別計算,包括持續(xù)正常經營每股收益、非正常項目每股收益、經調整后的每股收益和凈收益每股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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