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6 10:10 來源:正義網·李俊杰
會計,作為反映和監(jiān)督貨幣、商品的流通以及生產過程的一種方法,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按照一整套記錄及核算規(guī)則,對所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作連續(xù)、全面、綜合的反映。由于會計所在行業(yè)和具體業(yè)務的不同,一般分為商業(yè)會計、工業(yè)會計、行政會計以及主管會計、核算會計、成本會計、記賬會計等等。司法會計,這一約定俗成的專用名詞并非特指司法機關內的會計業(yè)務,而是泛指司法機關運用會計專業(yè)知識及其理論,對案發(fā)單位的財務資料進行勘驗(即查賬),發(fā)現犯罪線索,搜集、鑒定證據,確認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性質的一種技術性司法活動。
目前,全國各級檢察院已普遍地設置了司法會計鑒定人員,在打擊經濟犯罪的實踐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不過,偵破經濟犯罪案件雖然大多與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其它各種會計資料的勘驗有關,但由于在偵破經濟犯罪的全部司法活動中具體工作任務的不同,嚴格說來,司法會計鑒定與司法會計偵查并非是一碼事。下面從司法會計偵查的概念及工作任務兩個方面,談談司法會計的另一個工作職能-偵查。
一、司法會計偵查概念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會計鑒定只是運用會計專業(yè)知識及其理論對送檢物進行勘驗并作出法律結論的一項司法訴訟活動。司法會計偵查則是司法機關運用會計專業(yè)知識及其理論,通過對案發(fā)單位財務資料的勘驗,發(fā)現、分析線索,制定偵查方案,提取、審查證據,確認有些犯罪發(fā)生及涉嫌犯罪性質的一種司法偵查活動。從大的門類上看,司法會計鑒定和司法會計偵查,都統(tǒng)屬于司法會計學科;但從它們各自的職能和行政隸屬上,卻有以下諸多原因。
1、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動中,司法會計鑒定只是對送檢物進行會計檢驗、作出法律評定;司法會計偵查才是獲取送檢物的根本途徑和手段。
經濟犯罪與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觀表象上的最大不同,在于經濟犯罪大多沒有犯罪現場和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因此,盡管犯罪痕跡大多留存于記錄經濟活動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其它各種會計資料間,如果偵查人員不具備會計專業(yè)知識和查賬技能,不了解經濟事務及其活動規(guī)律,也難于取得客觀、可靠、全面的送檢材料;而送檢物搜集得是否客觀、齊備,又直接影響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最終鑒定結果。
2、司法會計鑒定人員只是送檢物的評定人;因此,鑒定人既可以是司法機關內從事該項工作的司法人員,也可以是聘請的精通會計專業(yè)知識的非司法人員。
司法會計偵查人員則是實施偵查,搜集線索及證據,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性質的偵查人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只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才能行使偵查權。因此,司法會計偵查人員只能是司法機關內從事該項工作的司法人員。
3、由于經濟犯罪的復雜性,以及各行各業(yè)財務工作和具體經濟業(yè)務上的千差萬別,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需要深層次的鑒別和不同角度的認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會計鑒定既是會計偵查的繼續(xù)或延伸,也是對偵查結果的一個不同角度的評定。同時,由于鑒定人員與偵查人員在行政隸屬上的不同,也將相互起到一種內部監(jiān)督與制約作用。
4、司法會計鑒定與司法會計偵查的工作性質和任務不同,他們在司法機關內的行政隸屬也不一樣。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屬于技術評定工作,鑒定人一般隸屬于司法機關內的技術處(科);司法會計偵查人員因其行使偵查職能,則往往隸屬于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或公安機關的經濟保衛(wèi)處(科)。
基于上述原因,為有效地揭露和打擊經濟犯罪,除司法會計鑒定之外,司法會計偵查也應該同等重要地列入刑事偵查手段之一。
二、司法會計偵查的工作任務
作為揭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一種重要的技術偵查手段,司法會計偵查的一般工作任務是: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依據法律規(guī)定,運用會計專業(yè)知識及理論對案發(fā)單位的有關財務資料進行勘驗,發(fā)現、分析線索,搜集審查證據,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質。
1、勘驗財務資料
司法實踐證明,利用職務之便的經濟犯罪,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是在運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經濟業(yè)務知識和財務知識的前提下進行的犯罪。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養(yǎng)和處世經驗,他們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準備,作案后又往往找尋各種借口予以掩蓋,因而形成了經濟犯罪所特有的隱蔽性和詭秘性。但是,不管他們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樣的手段,其犯罪痕跡仍會留存于記錄經濟活動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其它會計資料中。在偵查過程中,只要了解經濟業(yè)務及其活動規(guī)律,具備會計專業(yè)知識,采取行之有效的賬務勘驗方法,經濟犯罪也易于揭露。對案發(fā)單位有關財務資料的勘驗,既是偵辦經濟犯罪案件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司法會計偵查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發(fā)現、分析線索,制定偵查方案
線索是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據和重要途徑。如果說線索的發(fā)現是司法會計偵查人員對案發(fā)單位財務資料進行勘驗的結果;那么,對線索所做的各種分析則是司法會計偵查人員依據經濟活動規(guī)律及其業(yè)務特點所進行的一項高智能工作。
經濟犯罪是行為人不法活動的結果,其活動的實質畢竟也是一種經濟活動,因而必然受到經濟活動規(guī)律以及有關經濟管理和財務制度的制約。但無庸諱言,在財務資料的勘驗中,除少數賬務證據能直接證實某一經濟犯罪外,絕大多數的勘驗結果往往只是帶有某些疑點,是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偵查線索。因此,司法會計偵查人員必須依據經濟活動規(guī)律、案發(fā)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財務手續(xù)的辦理情況等,對獲取的線索作因果關系、動機手段、事實過程等諸多方面的分析和假設,而后再依據這些分析和假設,擬定偵查方案。依此,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個循環(huán)往復的工作程序:
取得賬務線索——分析、假設——擬定偵查方案——再取得線索。
3、提取、審查證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是我國刑事訴訟的核心,也是司法會計偵查人員的一項中心工作。
一般說來,司法會計偵查人員提取和審查證據的重點,是在查明事實基礎上的賬務證據。作為經濟活動的記錄,賬務證據因具有賬務后果而大多較為客觀、真實、可靠。但賬務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上,除個別情況外,很少有既單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證明案件特定的事實,絕大多數單一賬務證據存在證明不全的情況。這是由于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有一個過程,財務手續(xù)也往往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緣故。因此,在案件事實的證明上,既需要賬務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也需要收集與之有關的其它證據,以便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為使提取的證據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經得起審判實踐的檢驗,司法會計偵查人員必須對每一個收集到的證據進行細致、周密的審查,確認各證據在案件事實證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確認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此外,正如前面已經談到的,經濟犯罪雖然是一種不法活動的結果,但也是一種經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犯罪事實過程,也就是該項經濟活動的過程。司法會計人員在審查證據時,必須對事實過程作整體審查,以進一步提取證據,為司法會計鑒定提供盡可能齊備的證據材料。
4、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質
偵查的最終目的,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質。由于會計專業(yè)性較強以及經濟事務、犯罪手段的復雜性,在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質上,往往給一般偵查人員帶來一定的困難。但對司法會計偵查人員來說,由于兼具會計專業(yè)知識和偵查技能,在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質上,恰恰有其獨到的長處。司法會計偵查人員通過對財務資料的勘驗以及發(fā)現、分析線索,提取、審查證據,能夠為確定有無犯罪發(fā)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質提供科學的依據。
綜上所述,司法會計偵查除必須具備會計專業(yè)知識,熟悉經濟業(yè)務及其活動規(guī)律外,還必須具備犯罪學、偵查學、證據學等多學科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因此,對未經過司法專業(yè)培訓,缺乏偵查實踐經驗的會計、審計人員是很難勝任司法會計偵查工作的。同時,由于司法會計鑒定工作自身的單一性和局限性,事實上也無法取代司法會計偵查工作。正是這些原因,盡快地在各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公安機關經濟保衛(wèi)處(科)設立司法會計偵查專業(yè)人員,對于有效地打擊日漸猖獗的經濟犯罪,對完善司法機制來說,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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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