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8 10:17 來源:鄭寵春 葉青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有關會計專門性問題,依照規(guī)定程序,聘請或指派司法會計鑒定人,運用司法會計鑒定技術,以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保存的會計核算資料及其擁有的財產作為鑒定客體,通過調查、研究和驗斷,做出鑒定結論,為案件需要證明的對象提供證據材料所進行的一種鑒定。它是司法鑒定的一種形式。
一、司法會計鑒定的模式
國外的司法鑒定大致可分為大陸和英美法系兩種模式。(1)大陸法系的司法鑒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鑒定人,但大陸法系的鑒定結論對法院沒有約束力,結論不能說服法院,法院可拒絕接受。鑒定機構是獨立的,法院不能進行干預,當事人有很大權限。如當事雙方同意聘用同一個鑒定人的話,法院必須接受。(2)英美法系實行的是當事人對抗制度。原、被告雙方都可以找鑒定人,一定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找鑒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這種權力。鑒定機構社會化、民間化、不隸屬于任何機構。雙方當事人靠鑒定人通過鑒定結論在法庭上辯論來說服法官。
我國的司法鑒定模式與大陸法系相似。同樣,司法會計鑒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司法會計鑒定相關法規(guī)
司法會計鑒定由于發(fā)展時間較短暫,實務領域雖有所運用,但法制建設相對滯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及我國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盡快制定統(tǒng)一的司法鑒定法已是當務之急。國務院賦予司法部“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職能,國家司法部在此職能下進行了大量艱苦的工作,于2000年8月14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62號《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63號《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于1998年12月12日頒布《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并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為我省司法鑒定法制建設開了個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會各方面的司法鑒定工作納入了有序發(fā)展的法制軌道。
三、司法會計鑒定的發(fā)展前景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經濟聯(lián)系較以往任何時代都更為廣泛、深入和頻繁。無論是在內容還是表現形式上都更趨錯綜復雜;诮洕﹃P系不同而在經濟交往過程中產生摩擦而形成的經濟糾紛案件亦在所難免。因而,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嚴歷打擊經濟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就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立法、執(zhí)法體系。司法會計作為連接我國兩大中介平臺—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的橋梁和紐帶,也必將得到充分重視并蓬勃發(fā)展起來。
根據有關規(guī)定,司法會計鑒定機構是指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及社會專業(yè)鑒定組織。我國現行司法鑒定領域,公、檢、法機關及社會鑒定組織繁多,為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所驅動,司法鑒定活動中腐敗叢生,已嚴重危害到司法公正。一些訴訟專家認為,按我國的審判方式,從訴訟公正的角度出發(fā),由法院委托社會上的鑒定部門鑒定更為合適。借鑒西方國家司法會計發(fā)展的經驗,司法會計應由最具有獨立性的注冊會計師來擔任是較為合適的。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新領域,司法會計鑒定將會極大地拓寬會計師事務所業(yè)務范圍,為其提供一個更為廣闊的服務領域。
四、司法會計鑒定的難點
1.司法會計鑒定的案件直接涉及各方的經濟利益,鑒定結論要滿足司法機關作為案件證據的要求,實際操作時難度很大。
2.案件糾紛雙方不予配合,阻力較大。在司法會計鑒定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不積極配合,有的不提供真實資料,有的拖延,有的不簽證據,千方百計找理由,設置障礙。司法會計不但要查賬,還要做大量思想工作,才能取得充分資料,才能弄清事情的本來面貌。
3.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記錄不夠真實。案件的發(fā)生大都因為財務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制度不嚴,會計記賬不規(guī)范,雙方或一方賬目混亂。當雙方對賬、查賬找不出差錯的原因,又達不成協(xié)議時,就導致訴訟。因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記錄不夠真實,司法會計也很難做出鑒定,這是司法會計鑒定的一個突出難點。
4.賬證不齊全,原始憑證真實性較差,鑒定范圍受限。有時執(zhí)行鑒定業(yè)務的范圍只能是當事人能夠拿出的單據,對當事人不能提供依據的事項仍然無法確認。
五、司法會計鑒定應注意的問題
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獨立、客觀、公正是對注冊會計師三條最重要的要求,在司法會計鑒定中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顯得尤其重要。因為顯失公平的司法鑒定結論,最終會影響到司法機關的仲裁和審判結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對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最終也可能導致重大的責任損失。因此,在司法會計鑒定中,應當嚴格遵守執(zhí)業(yè)規(guī)范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2.分清司法機關責任和司法會計鑒定責任。
司法會計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由鑒定人利用司法會計專業(yè)技術對司法客體進行調查、研究和判斷,得出鑒定結論,為案件需要證明的對象提供證明材料。對案件的定性、審判和判決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司法會計鑒定機構(人)的責任是利用會計專業(yè)技術進行專業(yè)服務,出具鑒定報告,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因此,在司法會計鑒定中,無論是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還是鑒定報告中,都不能出現有關案件定性的詞句或字眼,分清司法機關與司法會計鑒定機構的責任。
3.鑒定方法要科學,鑒定結論依據要充分。在司法會計鑒定中,由于每個案件的鑒定重點、鑒定內容各不相同,采用的方法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查賬是主要工作。查賬工作采用的鑒定方法,則必須是“詳查法”,這樣才能保證數字準確,對業(yè)務發(fā)生原因清楚,取證合法。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要聽取雙方的申訴,又要堅持原則,不能偏聽偏信。對案件每項內容的鑒定,都要求有充分的依據。在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必須做到思想端正,方法科學,工作細致,依據充分,鑒定結論經得起歷史的審查。
4.鑒定結論要恰當。鑒定報告的措辭要嚴謹,事實和數字要準確,要經得起各方的挑剔。如果在司法會計鑒定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不能獲取完整的會計資料,鑒定范圍受到限制,則應根據已經掌握的經濟活動的真實面貌,出具相應的報告,并在報告中明確“該結果是依據貴單位提供的資料計算得出的,只供參考,不具法律效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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