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合同”是否也要貼花?
【問題】
我是一家私營企業(yè)的老板。前不久,我與另外一家私營企業(yè)簽訂了一份加工合同。但是,在簽訂合同后不久,原材料的價格卻大幅上漲。在這種情況下,假如仍履行原合同,那么可能會對我的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因此,我就決定取消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qū)Ψ街Ц读诉`約金。稅務人員在了解到這一情況后,要求我繳納此份加工合同的印花稅。在此請問,既然此份合同已經(jīng)作廢,為什么我還要為此繳納印花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jù)的立據(jù)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由此可以看出,作為應繳納印花稅的加工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應看其簽訂與否。只要雙方簽訂了應稅合同,那么就應該在合同簽訂后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與該合同的過后作廢、是否履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