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分期收款會計上以合同約定收款期限確認收入,稅法上如何確認收入計提銷項稅額?是否存在差異?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何核算?
【解答】
分期收款,按新會計準則,不是按合同約定期限確認收入。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會計上分期收款方式
銷售貨物,具有融資租賃性質,應以現值確認收八,分期收款額與現值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中,銷售時分錄:
借:長期應收款 銀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稅)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現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開具了全額發(fā)票,全額計稅,如果銷售時按當期收入額開票,以開票額計稅)
未實現融資收益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分期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
稅法上確認收入,不同的稅種均有不同規(guī)定,比如: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涉及到企業(yè)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