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盈的稅務處理案例解析
【案例】
某企業(yè)于2008年6月8日對企業(yè)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解析】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guī)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原來則是作為當期損益,之所以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以這些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出現由于企業(yè)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為理論基礎的,該些資產如果出現盤盈,必定是企業(yè)自身“主觀”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說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或漏計該些資產等會計差錯而形成的,所以,應當按照前期差錯進行更正處理。舊準則直接計入營業(yè)外收入,直接影響凈利潤,新準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未分配利潤,使企業(yè)的報表更加透明,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解利潤的可能性。
那么該企業(yè)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000
?。?)調整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 000
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調整增加的“營業(yè)外收入”的金額,增加了企業(yè)的凈利潤,稅法上也將資產盤盈作為應稅收入,會計與稅法規(guī)定一致,要交納所得稅。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 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