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商品外的其他項目取得增值稅票可抵扣嗎
問:老師:除了商品,辦公用品或其他項目如取得增值稅票可抵扣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要不是用于以下項目的貨物,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忂M固定資產(chǎn);
?。ǘ┯糜诜菓愴椖康馁忂M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ㄈ┯糜诿舛愴椖康馁忂M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ㄋ模┯糜诩w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ㄎ澹┓钦p失的購進貨物;
?。┓钦p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chǎn)是指:
?。ㄒ唬┦褂闷谙蕹^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ǘ﹩挝粌r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ǎn)、銷售不動產(chǎn)和固定資產(chǎn)在建工程等。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前款所稱固定資產(chǎn)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ㄒ唬┳匀粸暮p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渌钦p失。
第二十二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fā)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