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雙方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問:老師,您好。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經甲乙公司雙方協商,甲公司以轎車一輛和銀行存款償還債務,轎車作價60萬元,其他以40萬元匯票結帳。乙公司抵帳轎車經中介機構評估價值為40萬元。老師,請問:
1、甲乙雙方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乙公司應以評估價值入帳還是以原值入帳?
2、乙公司如何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3、如果乙公司以原始價值入帳,能否確認損失?是否會造成重復報損失的情況?稅務機關如何確認損失?
謝謝!??!
答:這里甲可先作償還40萬元賬款的處理,其余60萬元按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進行帳務處理?!镀髽I(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以其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固定資產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發(fā)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乙企業(yè)接受固定資產,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企業(yè)接受的非現金資產作為本企業(yè)固定資產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收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關于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企業(yè)債務重組業(yè)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企業(y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yè)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yè)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yè))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yè))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p>
該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債務重組業(yè)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y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p>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yè)之間業(yè)務往來的公平成交價值?!?/p>
財會[2003]29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yè)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下同)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guī)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