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稅款可追征十年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20 11:08:51 字體:
  問:近日,我縣國稅局稽查局,在開展專項稽查時發(fā)現我農機廠連續(xù)3年少繳稅款1.53萬元,稽查人員要求我廠補繳少繳的稅款。我們認為,年年查賬結算,少繳稅款,不是我廠責任,時間又那么長了,為什么還要我廠補繳。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10年。”因此,少繳未繳稅款不論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還是企業(yè)的失誤,稅務機關都有權力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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