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返聘工資和獎金是否要繳納個稅
問:職工退休后被所在單位返聘,并發(fā)放除退休工資以外的返聘工資和業(yè)務獎金,問:退休職工的返聘工資和業(yè)務獎金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依據(jù)是什么?如果要繳,按什么稅目繳?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因此,您所提問的關于退休職工的返聘工資和業(yè)務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應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員不是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國稅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第一條明確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法規(guī),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據(jù)此,不是同時符合國稅函[2005]382號文條件的退休職工的返聘工資和業(yè)務獎金,應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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