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如何匯總繳納所得稅
我集團公司是匯總下屬13個子企業(yè)進行所得稅匯總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免稅所得”(第18行數字)小于等于“納稅調整后所得”(16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7行)。我集團公司匯總后的數字滿足這個構稽關系。但其中1家子企業(yè)18行大于16行減17行的數字,即免稅所得彌補經營虧損后,形成了應納稅所得額是個負數,稅務機關認為集團公司匯總時不能匯總這個負數,只能視同這個子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然后在進行匯總。是否成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附件:1.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6、第18行“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應單獨核算的免予征稅的所得額在彌補虧損后剩余的部分。金額等于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免稅所得”,但不得超過第16-17行后的金額。
因此,對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在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第18行“免稅所得”也不得超過第16-17行后的金額。